美国对我国打压已从贸易领域全面蔓延至科技领域,不断以保护公民隐私和国家安全为由,以技术出口管制、限制交易甚至强制收购等手段限制华为、TikTok 和微信等我国企业在美国正常经营,并出台针对我国科技企业的“清洁网络计划”,力图对华实现技术脱钩。本文梳理了美国对我国科技企业的制裁手段和措施,并提出几点看法。
美国不断加大对我国科技企业的制裁范围和力度
(一)出口管制和投资限制双管齐下
利用实体清单制裁和围堵我国科技企业。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制定,截至2020 年8 月18 日,我国总计400 余家企业(包括70 余家华为海外子公司) 被纳入BIS 实体清单,是被限制企业数量最多的国家。企业所涉领域涵盖新兴技术、国防军工和科研机构,其中科技、媒体和通信企业数量最多, 约100 余家。针对实体清单的对象, 美制裁手段主要为限制进出口、追究高管刑事责任及签证限制等。
利用安全审查机制禁止我国企业在美运营。一是以隐私信息保护和国家安全为由强制要求TikTok 被美企收购。美国财政部根据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要求字节跳动以90 天为限与美企完成TikTok 收购谈判,撤离其在美国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并删除TikTok 美国用户的数据及副本。如收购成功,还需向美国政府支付较大比例的收购费用。美收购方将获得TikTok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四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二是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禁止TikTok和微信在美交易。特朗普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为依据颁布行政令,规定自2020 年9 月20 日起,美企禁止与TikTok 及其母公司字节跳动、微信及其母公司腾讯开展任何交易或合作。美国商务部将进一步拟定具体规则和条例,明确禁止交易的类型和范围。
(二)对我国启动全方位、多领域的网络清理计划
以保障美国公民隐私及企业商业秘密不受侵害为由,出台针对我国企业的“清洁网络计划”(Clean Network),拟从五个领域全面清除我国技术和网络服务,强行在电信服务领域对华脱钩。一是清洁运营商。取消不受信任的中国电信运营商在美营业资格,禁止其为美国提供国际电信服务,包括撤销并终止对中国电信及其他三家电信服务企业的授权。二是清洁应用商城。美国当局希望从美国应用商城中下架不受信任的中国应用程序,如TikTok、微信等。三是清洁应用程序。禁止华为和其他不受信任的我国智能手机生产商预先安装或在其应用商店中提供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可信应用程序。包括美国在内的外国企业应从华为应用商城中删除其应用程序。四是清洁云存储。保护美国公民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新冠肺炎疫苗研究等美企关键知识产权,防止阿里巴巴、百度、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腾讯等企业通过云存储系统访问这些关键信息。美国务院将协同商务部、国防部等其他部门,限制中国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在美收集、存储和处理数据及敏感信息。五是清洁电缆。美将与盟国合作保障美国及全球海底电缆的信息传输安全,确保我国无法通过连接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海底电缆获取情报。未来或禁止华为等我国企业竞标美国跨国海底电缆的采购项目。
几点看法
(一)美国此轮制裁措施根本原因是意识形态斗争,制裁手段和领域将进一步强化
美国全面否定我国企业在敏感数据存储和运营团队架构等方面的本地化改革,不断加大对我国科技和电信企业的制裁力度,超越正常商业博弈的底线。其根本原因在于其秉持意识形态斗争的冷战思维,将我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将不惜一切手段打压我国科技企业发展, 以维护自身科技霸权地位。一是扩大制裁领域,美国将进一步扩大清理企业名单,未来或将涵盖电商、超级计算和AI 等高新技术产业。二是多元化制裁手段,不排除美国效仿对华为政策对我国主要科技企业进行全流程、多维度制裁的可能。三是发展科技脱钩联盟,美国或以清洁网络计划为抓手,继续诱压其盟友加入,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技术围堵。目前全球已有超30 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计划,未来或有更多国家迫于政治压力以及与我国企业交易合规成本的增加而加入美阵营。
(二)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斗争、据理力争
美国对我国科技企业施压正从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的单一制裁模式转向强制收购和禁止运营相结合的联合制裁模式,从制裁企业进一步升级为全方位剿杀的清理计划,我们以“削足适履”方式被动应对已不再适应当前中美关系。一方面,应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在适当情况下诉诸美国当地法院或国际仲裁机制。另一方面,可考虑借鉴欧盟经验,探索建立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的反制法律机制。如效仿欧盟针对美国对外金融制裁的“阻断法”,采取拒不遵守和承认判决、追回权利、报告义务等反制手段,阻断具有域外管辖权的外国法律在欧盟域内生效。
(三)优化我国企业全球布局,在数字经济领域争取国际规则制定权
为应对美国进一步加大对我国科技企业制裁力度, 切断我国企业供应链、扰乱我国科技产业全球布局的企图,我们应提前部署、有序引导我国企业优化海外布局。一是加强多双边合作,积极与主要经济体就数据安全与保护、透明运作等问题开展交流与合作,为我国科技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二是加大对主要经济体国内以及区域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研究,积极参与全球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引导其朝着对我国有利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 :财政部国际财经中心)
责任编辑 雷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