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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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0章14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完善法律责任。
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
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0章146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章对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完善法律责任。
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充分结合项目周期、债券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规范财政票据管理
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二是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三是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五是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加强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个数。现阶段基本补助标准如下: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万元。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可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基本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促进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
财政部印发《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国有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应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规范国有股东向金融机构派出国有股权董事的议案审议工作
财政部修订并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明确指引所称国有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的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按照议案审议事项对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状况,股权董事的议案表决权限分为以下两类: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严格按照派出机构的投票指示和要求,发表意见并投票;一般性议案,由股权董事根据个人判断进行投票,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股权董事给予风险提示。股权董事应注重与所在金融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有关董事会会议及议案安排,推动所在金融机构做好议案的起草和准备工作。股权董事应与所在金融机构的其他董事加强沟通,认真参与议案讨论。股权董事应根据“穿透管理”的原则,及时、主动对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对相关议案进行沟通,并对需提交金融机构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核。
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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