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1 作者:张淑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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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村振兴背景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张淑惠|李乐姣|文雷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作为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社会激励结构
的有效手段,健全的税收政策体系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及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广
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
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并对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
间借贷利率上限作出了确定。建议对民间借贷社会信用的衡量、评判问题进一步明确量化标准,在程式管控、退出市场的审查和民
间借贷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使履行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建立配套规章制度,稳步加快民间小额借贷体系阳光市场化
建设进程。
其次,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建立全方位、多元化、多层级的监管体系,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地位、权限、程序。同时,监
<...乡村振兴背景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张淑惠|李乐姣|文雷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作为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社会激励结构
的有效手段,健全的税收政策体系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及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广
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
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并对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
间借贷利率上限作出了确定。建议对民间借贷社会信用的衡量、评判问题进一步明确量化标准,在程式管控、退出市场的审查和民
间借贷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使履行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建立配套规章制度,稳步加快民间小额借贷体系阳光市场化
建设进程。
其次,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建立全方位、多元化、多层级的监管体系,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地位、权限、程序。同时,监
管部门对民间金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他合伙农村企业等各类新型农民联合组织。狭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指各种类型的农村
集体资产经济组织,其特点是社员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构成,“身份入社,限制退出”,组织以促进集体经济
发展、保障社员利益为主要职能。 2018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登记全国
各级农村集体经
融形式应正确引导,疏堵结合,有效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组织形态,为中小微企业的资本流动和增值拓展广阔、多样的运行
途径。通过制度创新,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大力发展金融产业,实现金融普惠制。
第三,严格把控民间借贷市场的准入机制。由于民间借贷是中小微企业重要的集资途径,应严格把控民间借贷机构的准入机制,
合理将其利用起来。必须从注册资金真实性、经营业务区域及范围加大审查力度,管理部门可以依托 5G、物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筛
选出优质、信誉高的民间借贷机构,将民间借贷机构向可视化、可济组织,赋予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颁发登记证书。取得特别法
人身份的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以法人主体资格开展集体经营管理活动,并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是按照《公司法》登记认定为企业法人的,其税收优惠政策参照企业法人执行。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取得营业执照的互助型农民联合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具有特别法人资格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税收征管及享受税收优惠方面,主要参照公
量化转型。
第四,不断加强我国经济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建设。提升综合行业道德和行业信用,加强社会诚信体制建设,搭建透明、诚信、高
效的借贷信息平台,提高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水平。加强民间借贷征信模式的构建,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民间借贷信用评
级制度,还可以在民间借贷中引入公证制度,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普及信用教育,增强公民诚
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责任编辑雷艳
司法人规定中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特别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减税降费政
策的指导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不断加大,目前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
目前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公告的形式颁布,相较法律法规立法层级较低;
税收结构需进一步优化,优惠政策有待调整;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特别法人的主体身份认知不明确,依法纳税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薄弱,相关税务处理混乱,“重发展、轻管理”的现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较为常见,特别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使得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正常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贯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当前,应加快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税收立法进程,优化政策结构,以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规范性和协调性。首先,适当扩大地方税收政策制定权,保障税收优惠政策与基层需求有效衔接。在中央统一税收立法的前提下,以立法授权的形式赋予地方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并在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为民所想、为民所需”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级,提高税收政策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系统性。建议将与农村集体经济相关的通知、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通过既定程序上升至法律层级,以增强税收政策的法律效力和刚性约束。第三,通过健全税收征管环节的法律法规,细化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及配套要求,增强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保证税收政策贯彻落实。
(二)优化税收结构,调整优惠力度和深度。建议适当扩大优惠政策的覆盖面。比如,对于承担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职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成立初期可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吸纳能人、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积极性,可通过规定个税免征额或降低比例税率的方式来减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调整现行税收体系中有待改进的优惠政策。比如,针对原来实施免征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可改为实施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以保证地方教育经费和城市建设维护经费的来源。除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税收优惠对象,还可以适当为带动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单位或个人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企业、非营利组织或个人的捐赠给予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对金融机构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三)加强税收宣传及监管。各级政府应逐层逐级将村集体经济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时通知到位,尤其是地方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网络和定期上门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多渠道、多维度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提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度。为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可以通过开展辅导培训、提供咨询以及申报推荐等服务来提升纳税人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掌握度,帮助他们灵活运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享尽享税收政策红利。同时,采取严密严格的征管手段和监管措施避免偷税漏税行为,加强征管部门的责任意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集体经济财务处理。健全的财务及会计制度是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税收入、计税依据、计税基础等税务要素的重要前提,直接决定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以制度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同时,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夯实会计核算基础,特别注重在发票开具和取得、涉税业务核算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的风险规避。
(五)明确特别法人地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为缓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困境”,应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特别义务及应享有的特别权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等经济职能行使中继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外,对于其所承担的服务集体成员、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亦需提供相应的财税激励措施。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双重二元结构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的作用机制及相关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7BSH1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责任编辑廖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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