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率先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

近期,陕西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中,推行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工作机制。这是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探索建立非强制方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合理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深入开展以创建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内容的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诚实守信作为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
(三)坚持用好社会资本力量,创新社会参与乡村振兴机制。一是创新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准入机制。清除要素下乡的各种障碍,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社会资本皆可参与。对积极投入乡村振兴事业的社式政府采购纠纷化解模式迈出的坚实一步。据悉,在全省层面整体推进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陕西省财政厅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家。多元化政府采购纠纷解决机制的“新通道”
行政调解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重会资本,应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增强社会资本信心。考虑到目前农村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应注重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干不了、干不好的领域。如重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农业、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物流交易平台等现代农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推动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等等。二是创新社会资本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应注重通过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要方式,其特点是非强制、效率高、成本低、适用面广、程序简便,具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在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中引入行政调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所需,也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所盼。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联结机制带动农民,而不是替代农民、排斥农民。应通过产业链的合理分工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社会资本集中在农产品加工、农业服务业等环节,种养环节尽量由农户承担,走“公司+农户”“公司+家庭农场”的道路,明晰产权、量化股权、按份分配,激发集体经济活力,实现社会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三方利益共享。在土地资源释放环节,探索成立村集体公司或者与社会资本组建运营服务公司,通过林盘整治等措施,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或运营,获取稳定收益。责任编辑雷艳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中办、国办 2019年印发的《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做好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与投诉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方式的纠纷化解模式”。中央这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既为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原则,也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调解简易而灵活,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自主性,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高效解决。在当前政府采购监管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的情况下,适时在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中引入调解机制,对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于完善现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范围不断扩大,供应商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显著提升,各级财政部门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普遍呈上升趋势,但也出现不少法律依据不充分、事实难以认定的无效投诉,有的则是纯为“搅局”的非正常投诉,还有一些甚至是出于非法目的的恶意投诉。这些案件如上升到投诉形式处理,空耗政府采购监管资源,使正常采购活动久拖不决,影响采购人的正当采购需求,已成为政府采购管理的堵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充分运用调解方式,不仅对于化解日益增多的政府采购争议有着现实意义,而且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高效推进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
目前,行政调解在政府采购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正处于探索破题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还不明确,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不多,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认知度也较低。鉴于以上情况,作为全国范围率先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省份,陕西省财政厅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坚持既大胆探索创新,又依法依规推进,做到重规范、求实效。
一是严格遵循自愿原则。《通知》要求,在调解程序、调解实体、签署调解协议等各方面,必须坚持各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财政部门在调解工作中,要坚守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是精准界定调解范围。当前,政府采购投诉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行为激烈化、维权常态化的鲜明特征,运用行政调解手段介入纠纷解决,精准界定调解范围显得尤为重要。《通知》明确属于以下情形的投诉案件纳入调解范围: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的;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
三是明确调解工作规程。《通知》明确提出了“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调解工作基本原则,并对调解人员、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时效、调解终止情形等各方面作出规范。针对行政调解政策性、专业性强的特点,《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选优配强力量,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调解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通知》印发以来,陕西省财政部门通过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省级层面已成功化解政府采购投诉 3起,市级层面也成功化解政府采购投诉 2起。实践表明,通过充分有效运用行政调解方式,既保障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作者单位:陕西省财政厅)责任编辑廖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