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解禁处方药网上销售,允许第三方物流配送药品。对此至今业内仍在争论不休。笔者总体持支持态度,因为其最大亮点是网购能让药价更具透明性,一来更有利于药品销售的充分和公平竞争,二来更方便公众对药价的了解和对药品的比较、选择,三来更方便政府对药价进行监管,进而促使药品全面、合理降价。然而,由于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有其特殊性,必须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包括处方药在内的几乎所有药品由“个人网购”,首先须持谨慎态度,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可先选择条件和信誉好的电商试点,不要急于全面推开,应在取得试点成功后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因为药品,尤其是处方药,与其他普通商品(包括食品)有以下不同:一是普通商品可承诺“不满意7天内无条件退货”,从而保证网购商品质量和电商服务质量。可是药品很难做到,因为药品质量优劣关键看疗效,而疗效需要有疗程,许多疾病的疗程短则要10天半个月,长则要数月,而且疗效不佳也不等于药品质量有问题,也许是医生没有对症开药。即便患者在药品用完必要疗程后感觉疗效不佳,怀疑药品质量有问题想退货时,可是药已被用完了,却无货可退。二是普通商品基本上由消费者本人买单,而药品有保险介入,药品网购如何与医疗保险接轨也是个难题。如果准许处方药网购,虽然门诊患者可用自己的个人账户资金在网上支付购药费用,可是住院患者和一些大费用慢性病门诊患者却需要用医保统筹基金在网上支付购药费用,这必然会增加医保管理难度,加大医保统筹基金流失风险。三是有些特殊药品比普通商品有更严格的运输要求(比如温度条件),而个人在网上购买这些药品的量并不大,这会给网购配送企业增加运输难度和成本,同时也会给购买这些特殊药品的患者增加经济负担。
笔者认为,一方面药品“个人网购”应谨慎试行,另一方面药品网上“单位团购”应大力推进。所谓药品网上“单位团购”,就是要借助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在力推建医联体的契机,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在将现有医疗机构做强做大的基础上,以医联体为单位在网上团购药品,并允许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药品。相比“个人网购”,“单位团购”的量更大,能以量换价,有更多的价格优惠;“单位团购”可建立专业网上采购团队,他们比“个人网购”更内行,且有更稳定和熟悉的网购渠道,那么网购受骗上当的风险更小;“单位团购”的特殊药品用量比“个人网购”的量更大、更集中,更方便网购物流企业用具有特殊运输条件的车辆配送特殊药品。要充分发挥网上“单位团购”优势,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
一是必须建立“谁采购由谁买单并由谁使用”的网上药品采购机制。多年来,我国的大多数药品是由省级政府指定相关单位,通过强制集中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只能购买和使用哪些厂家的哪些品种的药品。可是组织招标采购的单位并不出资购买,更不使用这些药品,而这些药品却由医疗机构花钱购买并使用。这种“只采不购更不用”,采、购、用三者脱节的不合理招标采购机制,容易导致药厂和药商用“高定价和大回扣”公关,让招标采购组织单位通过暗箱操作“只采贵的,不采对的”。而建立“谁采购由谁买单并由谁使用”(即建立药品采购环节中的“让点菜者自己买单”)机制,能增强药品采购者的责任意识,采购者才有可能在网上“只买对的,不买贵的”。如果取消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自然也要取消由政府选择药品配送企业的政策,应允许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自由竞争参与药品配送。也只有这样,才能走出目前不少地方药品配送不及时的困境。
二是必须建立“谁点菜由谁买单”的网购药品使用机制。由于药品是一种有保险介入的特殊商品,如果没有科学的医保付费方式,在网购药品使用环节中依然是“自己(即医联体)点菜别人(即患者和医保经办机构)买单”机制,那么药厂和药商同样会用“高定价和大回扣”向医联体公关,那么医联体的药品采购者仍有可能在网上“只买贵的,不买对的”。那么如何才能让医联体在网购药品时自觉“只买对的,不买贵的”,就必须建立“谁点菜由谁买单”的网购药品使用机制。目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科学的(而非简单的)医保“定点”按人头付费,即允许参保人有选择“定点”自由的医保按人头付费(切勿理解为按“就诊”人头付费,更不能理解为总额预付)。
(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