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我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制度框架、时间表、路线图以及具体操作细则。财政部门应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现代财政制度的长效约束作用,推动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建立现有一般公务用车处置的财政约束机制。此次意见明确提出,“改革现有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这一措施必然涉及到现有一般公务用车的处置问题。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计,中央国家机关本级涉及改革的车辆近5000辆,而全国一般公务用车保有量更要大得多。这些数量庞大、品种繁杂、价值巨大的国有资产如何定价、处置,防止车辆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将是此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难点和重大风险点。财政部门作为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部门,首先,应当配合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地区一般公务用车处置工作。在弄清本地区一般公务用车的数量、性能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一般公务用车情况制定统一的处置办法,避免政出多门。其次,对于需要出售处置的一般公务用车,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由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待处置车辆的公允市场价值,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要严格落实处置收入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处置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应全部及时上缴国库,避免处置收入的滞留,甚至是体外循环,确保资金风险的可控。
建立公务交通补贴的财政约束机制。此次指导意见明确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公用用车改革的实施路径,提出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即“在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事实上,在我国近20多年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尝试过程中,在是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以及发放标准和方式上均存在很大的争议。社会公众对公务交通补贴是否会成为“变相福利”甚至是“变相腐败”,一直重点关注且存有疑虑,财政部门要从顶层建立起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确保补贴合理、安全、高效发放。一是科学制定公务交通补贴档次和标准。公务交通补贴的目的是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节约行政开支的前提下,保障不同级别公务人员在一定区域内公务出行的需求。因此,在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制定过程中,财政部门可对本地区近年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进行统计测算,在定位一般公务用车年均耗费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降幅确定当地公务用车补贴总额,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党政机关级别和人员结构、区域范围大小、当地公共交通工具种类和费用、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等因素,测算确定补贴标准。二是合理选择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模式。目前,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模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公务交通补贴直接以现金形式定期发放给公务人员,由其包干用于公务出行;另一类是将公务交通补贴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充值到公务卡或交通卡中,并在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上安装相应的消费装置,公务人员公务出行刷卡消费。第一种模式的改革成本较低,对于公务人员来说具有一定的消费灵活性,但由于是现金发放,可能会导致部分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公职人员将交通补贴视为个人福利,为节约支出,造成该消费出行办的事情不办了,从而影响工作效率。第二种模式将补贴转化为电子货币形式,并限制只能用于公共交通消费,从而确保公务交通补贴真正或大部分用于公务出行,避免了“搭便车”消费的情况。同时,通过“大数据”后端平台还可对公务人员公共交通消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侧面评价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合理性。但此模式需要建设覆盖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在内的所有公共交通工具的消费信息系统,前期投入大,改革成本高。因此,选择何种方式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确保改革过渡期的平稳和效率。三是强化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管理制度。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应按照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规范有效、预算监督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并强化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约束制度,确保编制、执行、监督有机衔接、相互制衡,防治个别单位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甚至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建立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的财政约束机制。此次指导意见提出,“改革后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如何保证这部分公务用车真正实现定向化保障的作用,避免出现公务人员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一般公务用车的现象,也将是今后工作和监管的重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科学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财政约束机制,将其购置和运行费用列入单位年初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以单车为独立核算单位,对其购置、维修、保养、油料等项目支出单独列支,定期对比通报,防治各类“跑冒滴漏”。对于超编车辆或无预算、超预算的购置和运行开支,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允许列支或转移开支。预算年度结束后,将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购置和运行经费使用情况按照“三公”经费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
责任编辑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