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作者:王晗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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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为预期赔款支出提取的费用,与公司利润变化情况具有很高的关联性。然而,基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与计量的复杂性,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发现其有成为保险公司利润调节工具的可能。由于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中风险平抑与缓冲的特殊作用,为了行业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应在保险行业会计监管边界上有所扩展,强化对专业会计估计、计量的监管,从而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现状
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或报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属于保险公司的一种责任准备金。2004年至2012年,保监会根据其职责,陆续出台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控规范等一系列制度,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取、管理进行了规范,对相关精算办法、实施要求、内控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会计估计与计量,财政部在会计准则第25号及保险合同处理规定及相关会计解释中,明确了准备金基本概念、计量基本原则以及国际、国内财务报告会计政策一致性要求,但未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合理计量、提取做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留下了政策方面的空白。
二、未决赔款准备...
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为预期赔款支出提取的费用,与公司利润变化情况具有很高的关联性。然而,基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与计量的复杂性,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发现其有成为保险公司利润调节工具的可能。由于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中风险平抑与缓冲的特殊作用,为了行业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应在保险行业会计监管边界上有所扩展,强化对专业会计估计、计量的监管,从而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现状
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或报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属于保险公司的一种责任准备金。2004年至2012年,保监会根据其职责,陆续出台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控规范等一系列制度,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提取、管理进行了规范,对相关精算办法、实施要求、内控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会计估计与计量,财政部在会计准则第25号及保险合同处理规定及相关会计解释中,明确了准备金基本概念、计量基本原则以及国际、国内财务报告会计政策一致性要求,但未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合理计量、提取做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留下了政策方面的空白。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与管理中几类典型问题
(一)由于保险样本少、经验数据缺乏,造成部分险种准备金评估偏离度较大。以某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为例,由于其介入农险业务的时间较晚,缺乏足够的数据样本,因此,公司过去两年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远远超过实际未决赔款金额,准备金估计偏离度超过400%。虽然,该公司在天灾因素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与全国性经验数据缺乏的情况下,采取了谨慎性原则,但是,也可以反映,缺乏公开渠道发布的行业基础数据作为精算工作参考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问题。
(二)由于财会部门的参与和监管力度有限,未决赔款准备金相关数据的异动难以被发现,存在人为调整公司会计信息的可能。我们选取了人保、平安、太保三家财险业内最大的公司(合计市场份额超过70%)和近年来市场份额增长较快的人寿财险以及随机抽取了几家中小规模全国性财险公司,对其2010年、2012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每年提取金额占公司当年利润总额及实际赔付支出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是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金额占当年赔付支出比例不同规模公司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规模相对较小公司准备金提取金额较行业平均水平明显偏低。二是不同年份比较,体现出行业业绩越好(2010年)、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金额在当年利润中影响越大的特点,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这种情况更是突出(见表1)。作为一项与保险公司未结案的赔案相关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应随着保险公司赔付规模的扩大,根据赔案结构的不同,随着赔付支出增加,其占比变化应有一定规律可循,其变化幅度在公司经营结构、策略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或波动范围。然而,我们通过2010年与2012年行业数据对比分析发现,无论是占据保险市场份额近70%的前三名公司,还是随机抽取的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其未决赔款准备金占赔付支出比例变化程度呈大幅下降之势,特别是一些中小规模公司,变动更为剧烈,而这种趋势与10年—12年保险行业利润增幅放缓的大形势背景是吻合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在企业利润总额与赔付支出中占比的这种“巧合性”的变化,不得不让我们产生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已经成为保险公司进行利润平滑工具的怀疑。2012年,保监会在精算业务内控与工作规范中,要求财会部门作为精算工作职能部门,参与准备金相关评估、内控工作。但从我们检查实际情况看,除了精算部门少数中高层人员外,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对于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参与程度较为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在内部控制中并非处于核心地位,无法发挥对准备金提取这一重要会计信息的监督职能,也难以发挥对准备金的精算异动情况或者误用的监督作用。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的专业性限制了财政部门监管作用。财政部门出于政策的空白与专业监管力量的缺乏,无法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合理性做出有效监管。而保监会的监管侧重于风险管控,只关注准备金的充足性。因此,对于准备金的财务会计监管,实际处于弱化状态。
三、上述问题的潜在风险
(一)财政金融监管的缺位,可能造成准备金无法完全反映企业面临风险,在特殊时期,还可能由企业个别风险,转化为行业系统性风险,进而引发财政风险。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在保险行业领域表现,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公司潜藏的财务风险无法做出合理估计,特别是在各州行业监管部门更注重偿付能力监管的情况下,单一公司的微观财务风险,演化成为行业系统性风险。我国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监管也是倾向于谨慎性原则的。然而,在保险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背景下,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未决赔款准备金客观上又容易成为其利润调节工具,加之其专业性使其相关造假行为甄别难度更大。因此,如果一部分市场主体出于业绩修饰需要,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调节,就有可能造成一定时间与范围内的保险偿付危机,甚至造成行业性系统性风险,如危机处理失当,还有向财政风险转化的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
(二)作为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内容,人为调节未决准备金的违法成本低廉,有可能造成少部分人铤而走险,将其作为操纵公司利润的工具。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仅《保险法》第140条、165条有相关处罚规定,对于不按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保监会可以给予5万元—30万元不等的罚款,并可处以限制业务范围直至吊销业务资格。然而,从公开的信息看,业内目前唯一一家因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不足,虚增利润2亿余元的永安保险公司,保监会的处罚仅为30万元,未追加其他处罚,相关人员责任追究也未体现。相对于当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不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四、政策建议
(一)发挥财政部门监督职能,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工作的监管。通过加强与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沟通协调,推进协同监管,强化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精算、计量方面的会计监督。此外,鉴于《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只强调公司可供选择的计提方法,未规范这些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流程,建议通过会计准则解释等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
(二)加强对行业数据搜集与调查研究,探索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保险行业内部协调监管机制。保险公司缺乏对一些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的关键数据,导致其对赔款未来发展因素的计量不够精确。在美国,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过程中也存在同样问题,对此,美国财政部针对每一类业务都给出了一套赔款流量模式,所有公司都必须按照给定的模式估计赔款流量,特殊情况下得到批准后才可以使用自己公司的经验数据。美国财政部在设计相关赔款流量模式时,参照行业平均水平与行业经营会面临的一般情况,还设立应用的基本原则。如果保险公司需使用自身经验得到的流量估计,公司必须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数据,并且赔款流量模式符合美国财政部设立的基本原则。因此,财政部门应承担搜集各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方法等相关数据的职责。另外,在与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方面,也可以参考美国模式。美国2010年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正式提出从抵御系统性风险出发,在财政部内设置了保险专门管理组织——联邦保险局(FIO)。该机构并非替代各州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而是收集保险业相关信息与开展保险监管调查。我国财政部门也可设置类似机构,通过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协调监管,搜集分析保险行业信息,对未决赔款准备金涉及的各项估计、假设进行分析,并定期发布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估计相关的行业数据,作为准备金提取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引入第三方开展准备金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监管。考虑在年度审计中引入第三方机构专门开展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工作,通过独立第三方对保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进行评估,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合理性、准确性的客观评判。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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