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高度肯定了财政的重要作用,强化了财政职能,明确了财税改革的原则、目标、内容。但是财税改革要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还需要出台具体明细可行的政策措施。通过学习《决定》,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笔者拟对深化财税改革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重点支出挂钩问题
我国目前与财政收入增幅或GDP挂钩的重点支出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科技、社保等7大类。支出挂钩机制在特定发展阶段为促进这些领域的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是我国地区间发展严重不平衡,地区差异很大,若全国对某一重点支出规定同样一个政策、同样一个比例很难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以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为例,同样占GDP比例的4%,发达地区的教育经费安排就非常多,不仅全面实现了义务教育免费,有的还实行了高中、学前教育免费;而贫穷落后地区即使达到、超过占比要求,经费投入也严重不足,形成了新的地区间发展差异。二是重点支出与GDP挂钩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低。GDP统计数据在有些地方存在不实的现象,影响了支出挂钩机制的实施。另外,重点支出与财政收入增幅、GDP挂钩项目繁多,许多省市还出台了很多按人均标准安排经费的政策,基层财政难以达标。三是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GDP比例挂钩是传统的基数加增长的预算办法,往往使财政预算安排脱离实际,与目前实行的部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改革相违背。
为解决这些问题,《决定》提出,要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GDP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预算法》是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应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对现行有关涉及重点支出挂钩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并按法定程序修订。一是明确预算安排序列,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底线(民生)原则;二是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坚持部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改革方向;三是建立健全绩效问责机制,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须担责”的原则,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探索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二、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问题
要彻底改变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快速增长态势,必须从根本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是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办法,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真正纳入地方党政一把手政绩考核范畴。每年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人均负债水平进行考核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二是应依照新预算法规定,限制举债主体、举债用途、举债规模和举债方式等。三是参照国际通行指标,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发布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凡是超过警戒线的地方政府均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举债。
三、关于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问题
事权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共同管理事项较多,这就造成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全国总支出的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从某种意义上讲,地方政府是有限财力无限责任(事权)。以四川省德阳市为例,2013年税收总收入中地方与中央、省的比例为32:68,税收收入大部分增量被中央、省分享,而支出增量多由地方负担。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1995年,每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100元,地方得到税收返还收入24.3元;到2013年,地方得到的税收返还收入仅2.8元。因此,建议进一步健全地方税收体系,比如在“营改增”改革完成后,提高增值税市县分享比例等。同时,建议在理顺中央与省级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结合省与市县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省与市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加快推进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作者为四川省德阳市财政局副局长)
责任编辑 张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