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合理税制设计
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例约为70%。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产品价格偏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粗放型的开采和消费模式,导致资源浪费,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问题比较突出。同时,目前煤炭价格已基本放开,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但由于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征收标准与煤炭市场价格不挂钩,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难以引导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针对这些问题,《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在计征办法、征收范围和税率设计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取得了重大突破。
在计征方法方面,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由应税煤炭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共同确定。
在税...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合理税制设计
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比例约为70%。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产品价格偏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粗放型的开采和消费模式,导致资源浪费,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生态问题比较突出。同时,目前煤炭价格已基本放开,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但由于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征收标准与煤炭市场价格不挂钩,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难以引导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针对这些问题,《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在计征办法、征收范围和税率设计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取得了重大突破。
在计征方法方面,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由应税煤炭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共同确定。
在税率设计方面,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贮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只在一省范围内的煤田,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提出建议,经省级人民政府拟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要求各地在拟定税率时,充分考虑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率标准,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另外,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规定了税收优惠。一是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二是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全面清理收费基金
长期以来,煤炭企业在缴纳资源税的同时,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此次资源税费改革将清理收费基金作为重要内容。
《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统一把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已经实行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的收费基金,也比照煤炭,进行全面清理。
另外,为保障清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定了督查措施和法律责任。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同时,明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录清单之外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税制改革步伐加快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并于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个品目。资源税在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组织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资源税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近年来,国家积极研究推进资源税改革。2010年6月1日,在新疆率先实施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0年12月1日,进一步将改革范围扩大到整个西部地区;2011年11月1日,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是油气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的又一里程碑。
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确立了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和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更加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为重要的是,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成功实施将为其他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改革提供方向指引和技术保障。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提问时就指出,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