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始终把棚户区改造作为保民生、扩内需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有力推动了全省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据统计,全省共有各类棚户区137.3万户。截至2013年底,全省已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72.4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58.6万户,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8.2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1.9万户,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1.3万户,国有垦区危房2.4万户。目前,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已全部完成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已基本完成。
成立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
河北省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督促落实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探索工矿棚户区改造新模式;省财政厅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筹措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督促各地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单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计划,加快审批,应保尽保;省国资委指导推进省属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分别负责督促指导国有垦区危房、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审计、监察部门强化监督、规范工作。市、县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相关工作的协调调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有效落实。全省各级各部门形成了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了棚户区改造的扎实推进。
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几年来,省政府不断完善对棚改的资金保障、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大资金支持。为更好地支持棚户区改造,各级财政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持续加大公共预算补助力度,同时有效发挥财政撬动作用,大力拓展筹资渠道。一是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5+1”筹资模式。“5”是指保障性住房的五个筹资渠道,即中央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融资平台筹资。“1”是指市县政府落实兜底责任,市县财政除在公共预算中安排补助资金外,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还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出让土地的净收益余额,按规定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是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试点地区,可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四是支持企业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企业负责筹集改造资金,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五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劵或中期票据筹集社会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确保土地供应。各级政府对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在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均实行了单列,并且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市、县(市)政府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储备制度,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根据全省建设计划及各市、县(市)建设任务规模、规划选址、立项手续等,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直接下达至项目。

落实税费减免。河北省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一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标准的下线收费或给予减免。二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及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四是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五是将企业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由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六是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费、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强化督导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棚户区改造是其中的重要考核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调度和通报,每年年底进行检查考核。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方,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3年,河北省被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试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和相关工作部署,首先确定了石家庄、唐山、辛集、唐山丰南区四个试点地区。同时,省财政厅会同住建厅研究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试点管理办法,今年在试点地区率先开展,今后几年逐步推开。其中,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绩效评价着力侧重棚改目标任务的确定是否够科学合理;资金筹集是否足额到位,资金分配是科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高效;项目开工、竣工及分配入住的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及地理区位等情况。省级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中央、省级相关补助资金和下达省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和分配因素,以此督促各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