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陈怡芳 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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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重大的安居工程、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予以高度重视,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同时明确,2013—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财税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帮助棚户区居民实现安居梦。
三本预算共出资
为完成各地区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千方百计、尽力而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分别从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本预算安排资金,支持城市、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公共预算中,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
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重大的安居工程、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予以高度重视,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同时明确,2013—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财税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帮助棚户区居民实现安居梦。
三本预算共出资
为完成各地区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千方百计、尽力而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分别从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本预算安排资金,支持城市、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公共预算中,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对独立工矿区、三线企业和资源枯竭型城市中的困难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齐发力
棚户区改造虽然主要属于市县政府的具体事务,但各级财政从为民理财、改善民生出发,坚持多方发力,共同分担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一是市县财政落实资金来源。市级财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从本级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二是省级财政“以奖代补”。省级财政设立奖补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对棚户区改造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县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市县推进棚户区改造。三是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资金补助力度。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每年增加专项资金补助数额,重点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2014—2017年,中央财政还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划转一定规模的资金到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用于补助各地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据统计,2008—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2156.7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期,全国各级财政累计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2458.93亿元。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资金达1037亿元。截至2014年7月底,全国各级财政实际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516.3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93.46亿元,增长131.7%。
创新支持引投资
棚户区改造涉及征收、拆迁、建设、安置等多个环节,政策性、公益性、社会性比较强,不仅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而且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如,针对棚户区改造前期资金投入较大的情况,后期依靠商业配套设施出租出售、回迁居民超面积住房销售、腾空土地整理出让收入等实现项目综合平衡的特征。另外,为引导开发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地方各级财政创新支持方式,采取政府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通过搭建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BT等模式,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据统计,2013年,国家共批准发行673.48亿元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截至2013年底,全国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贷款余额4710亿元。2014年上半年,仅国家开发银行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2195亿元,全年计划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4000亿元以上。
税费优惠减负担
为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尽快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各级财政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筹集、管理等给予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一是免收各项收费基金。免收的全国性收费基金项目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同时,免收省级出台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收费项目。二是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三是减免相关税收。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对企业按规定用于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监管资金促使用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渠道多,为确保相关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是明确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财政安排的棚户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二是按照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等,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四是将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时,将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安居梦想变现实
在财税政策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国上下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棚户区居民实现了多年期盼的安居梦。一是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据统计,2008—2013年,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1583万户,按照户均3人测算,大约改善了4749万人住房条件。2014年,全国计划改造棚户区494万户,1—7月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开工建设400万户。棚户区改造使居民告别了低矮破旧的平房和居住功能不全的住房,住进了舒适温暖、宽敞明亮、功能齐全的楼房,彻底消除了棚户区的安全隐患,居民居住条件得到全面改善。二是城市面貌得到改变。通过棚户区改造,推进了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等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城市功能得到延伸,城市环境大为改观,城市品位显著提高。同时,还盘活了存量土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扩大了城市发展空间。三是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棚户区改造不仅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而且提高了居民生活质量,改善了居民生活环境,使居民享受了改革发展成果,老百姓真正得到了实惠、温暖了民心、化解了矛盾,树立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四是带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棚户区改造不仅拉动了房地产投资增长,而且还带动了机械加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制造、家具家电、家居装饰、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50多个相关行业的同步发展。据测算,棚户区改造投资每年拉动房地产投资增加2.29个百分点,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增加0.43个百分点,拉动GDP增加0.2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棚户区改造还促进了住房消费升级,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提升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化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实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责任编辑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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