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推进,财政预算监督及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是预算编制不够完整,存在“监督不全”的问题。目前的预算编制体系尚不完整,还不能实现对预决算的全口径监督。虽从2007年开始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10年开始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但与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完整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还有较大差距。此外,预算管理中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如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没有全面纳入财政统筹范围,各级财政专户沉淀的巨大规模的资金没有处于严密监督之下。特别是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缺失,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担保形式产生的大量政府或有负债难以准确核定,为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增加了难度。
二是预算内容不够详实,存在“监督不便”的问题。目前,地方政府报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财政预算草案基本上延续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预算草案模式,按功能和类别预算进行编制,仅有几张简表将预算数字进行汇总,过于简单和笼统。...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推进,财政预算监督及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是预算编制不够完整,存在“监督不全”的问题。目前的预算编制体系尚不完整,还不能实现对预决算的全口径监督。虽从2007年开始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10年开始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但与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完整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还有较大差距。此外,预算管理中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如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没有全面纳入财政统筹范围,各级财政专户沉淀的巨大规模的资金没有处于严密监督之下。特别是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缺失,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担保形式产生的大量政府或有负债难以准确核定,为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增加了难度。
二是预算内容不够详实,存在“监督不便”的问题。目前,地方政府报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财政预算草案基本上延续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预算草案模式,按功能和类别预算进行编制,仅有几张简表将预算数字进行汇总,过于简单和笼统。常常“只报大账不报小账”,收入和支出都只列大类,少数列到款,导致人大代表审议预算时“外行看不懂,内行搞不清”,与公众和舆论对预算的高度关注形成强烈反差。
三是预算执行还存在随意性,存在“监督不严”的问题。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上级转移支付占地方可用财力比重越来越高以及年初不能确定的现实、上级频频出台需配套增支的政策等导致地方收入变化很大,预算不得不调整;捉襟见肘的地方财力与不断扩大的支出间的矛盾越发突出,财政部门只得对科目间的资金进行频繁划转调剂。这使得地方财政年初编制的预算和地方人大通过的预算都成为了“缺口预算”,致使预算执行比较随意,预算监督比较虚化,预算约束力大打折扣。
四是预算公开内容简单,存在“监督不透”的问题。2009年财政部首次公开了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中央财政收入、中央财政支出、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4张预算表,由此拉开了中央财政预算公开的序幕。近年来,国务院每年都对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部署。最近,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但从公开情况来看,目前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简单、时效性不强,特别是公众关心的重要信息往往语焉不详或没有公开。如“三公”经费数字比较模糊,内容未细化,支出项目解释说明比较简单,很难让公众判断出这些消费是否合规合理,加强监督无从谈起。

公共预算改革是我国民主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这决定了推进财政预算监督与公开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场渐进式的改革,既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前怕狼后怕虎、徘徊不前,必须下定决心、统一谋划,综合施策、稳步推进。
一是修订法律法规,增强预算改革的严密性。要抓住预算编制这个“龙头”,完善财政预算编制体系,加快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工作,加快构建完整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现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完整性;建议将目前的预算年度由历年制改为跨年制,以保证预算编制时间,确保预算编制与执行严丝合缝;制定具体规定或程序,以保证预算草案在人大会召开前1个月送交人大预审和适当增加会议审议预算的时间,提高审查质量;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送预算、人大代表审议预算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详尽规定,以增强法律约束力。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为契机,研究确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范围和收入权利范围,解决事权和财力不统一的矛盾。同时,加快完善财产税法规体系,为地方政府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修改相关部门法律法规,避免单行法与《预算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碰撞”。
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增强预算改革的操作性。要完善预算初审制度。广泛吸收借鉴各地在预算初审方面科学的办法,地方各级人大可在预算初审时,将预算草案交给公众讨论,集中意见后形成修改意见,于人代会期间提交全体代表审议;推动建立和完善人大、政府之间有效的预算信息共享制度,让人大能够实时取得预算执行的第一手资料,从而有效解决人大与预算部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完善部门预算抽查制度。人大财经部门可对部门预算开展抽查,对小问题协调处理,对重大问题依法责令改进,以巩固预算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提高监督实效。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将预算执行评价与监督紧密结合,围绕“谁支出谁担责”、“用钱先问效、低效必问责”、“谁管钱,谁来评价;谁用钱,谁接受评价”的方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运行跟踪、资金支出有评价、评价有结果反馈、评价反馈结果有应用”的“五有”机制,并把绩效管理与信息公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财政资金管理由过程性管理向结果性管理的彻底转变,切实提高预算管理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推进预算公开,增强预算改革的持续性。要扎实推进预算公开。认真落实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预决算公开的内容、格式、形式、渠道、时间等,加快推进各级政府预算公开,切实解决目前预算公开中的“为公开而公开”、“公开信息碎片化”等问题,让公众明白地知道政府打算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已经做了什么,进而允许广泛地讨论、质疑甚至是批评,依托良性互动,使公共财政走向阳光财政。要加强信息公开反馈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条例》要求,除主动公开财政信息外,还要积极回应公民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事项,特别是公众对公开信息的疑问甚至质疑,要明确相关责任部门预算回应或纠正。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明确和落实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对预算公开不到位的问责,促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扎实开展,推动预算管理不断完善。财
责任编辑 王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