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3 作者: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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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坚持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发轫,国家财政通过取消农业税收制度,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金融改革,构建完善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分配机制、农业农村发展的综合保障机制、农村金融资源优先配置机制,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城市与农村的利益分配关系,形成了有利于农业农村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分配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从正税清费开始,到减免农业税,到最终取消农业税收制度,使延续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彻底走进了“历史博物馆”。改革理顺了国家与农民、城市与农村的分配关系,建立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机制,大幅减轻了农民负担,加快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步伐,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生产关系革命。
(一)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收制度。农村税费改革2000年开始在安徽试点,2003年推广至全国。改革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坚持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发轫,国家财政通过取消农业税收制度,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金融改革,构建完善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分配机制、农业农村发展的综合保障机制、农村金融资源优先配置机制,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城市与农村的利益分配关系,形成了有利于农业农村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分配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从正税清费开始,到减免农业税,到最终取消农业税收制度,使延续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彻底走进了“历史博物馆”。改革理顺了国家与农民、城市与农村的分配关系,建立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机制,大幅减轻了农民负担,加快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步伐,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生产关系革命。
(一)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收制度。农村税费改革2000年开始在安徽试点,2003年推广至全国。改革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4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先后在黑龙江、河北等地进行免、减农业税试点。2005年,农业税免征范围和减征力度进一步加大,牧业税全面取消,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28个。2006年1月1日,《农业税条例》废止,终结了我国农民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2003—2006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村税费改革资金2218.42亿元,与1999年相比,改革每年直接减轻农民负担1335亿元。
(二)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一是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2006年,中央部署开展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进一步完善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46.7亿元补助资金,改革惠及农工1856万人,免除农工负担约62亿元,人均减负332元,亩均减负36元。二是实施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从2007年开始将大湖区防洪大堤、跨乡村堤坝建设和维护等公益性费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取消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的“堤防费”、“水利工程费”,逐年降低直至全面取消“共同生产费”、“排涝费”等专门针对大湖区的排渍排涝费。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安排8.07亿元改革资金,改革惠及大湖区农民2616万人,减轻农民负担约23亿元,人均减负约89元。
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构建农村发展综合保障机制
2006年,中央做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决定。改革重点转向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集体林权经营制度等领域,其核心是促进上层建筑变革,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丰富完善的农村经营制度,解决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深层次问题,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完善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推进县乡机构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截至2011年底,全国33631个乡镇已完成或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占总数的98%。初步建立了符合农村实际和乡镇工作特点、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提升了乡镇政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能力,巩固了基层政权。27个省份对1080个县实行财政直接管理,2.93万个乡镇实现了“乡财县管”。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2010—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1250亿元,2011年各级财政安排村级组织运转经费251亿元,切实提高了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增强了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能力。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改革。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从制度层面结束了农村教育农民办的历史。目前,全国每年约1.3亿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免学杂费和免教科书政策,中西部地区约有1228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获得生活费补助。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农村教师队伍水平明显提升。农村义务教育改革的实施建立了公共财政保障农村教育发展的机制,提升了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
(三)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并于次年将改革推向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大包干之后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变革,它丰富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完成确权林地面积26.77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97.81%;发证面积累计达23.69亿亩,占确权林地面积的86.65%。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稳步推进。2008—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改革资金34.6亿元。
(四)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2008年,中央在黑龙江、云南、河北启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此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2011年在全国推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农民急需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丰富创新了财政支农惠农的体制机制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机制,解决了农民需求最迫切、受益最直接的公益事业建设问题,完善了乡村治理结构,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2008—2011年,各级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投入1050亿元,带动投入2800多亿元,建成98.5万个项目,惠及亿万农民。
(五)清理化解公益性乡村债务。2007年,内蒙古等14个省(区)启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试点,2009年在全国推开。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化债补助资金投入384.7亿元,全国累计偿还义务教育债务921亿元,完成化债目标的96%,惠及280多万人。积极稳妥地推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等。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上述化债补助资金投入83.4亿元。清理化解乡村债务,解决了长期积累的困扰农村发展的难题,减少了基层债务纠纷,改善了农村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机制
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变农村金融的“虹吸现象”,形成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农村流动,提高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既是农业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改革的焦点和难点。国家财政从推进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和引导涉农资金投放两方面着手,实施了一系列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推进涉农金融机构改革。一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精神,中央财政对1994—1997年间因开办保值储蓄业务导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补贴,共拨付补贴资金88.5亿元。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是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发展。支持其拓展业务范围,将传统贷款业务的支持对象扩大到各种所有制的粮棉油购销企业,逐步开办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三是支持农业银行改革发展。2009年初,中央财政发起设立农行股份公司,次年公司上市,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内部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工作稳步推进。2010年,中央财政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政策,支持农行在8个省(区、市)、561个县支行开展“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次年试点范围扩大至12个省(区、市)、931个县支行,继续给予财税优惠政策。
(二)引导增加涉农资金投放。一是放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呆账核销条件,支持金融机构增强不良资产化解能力,增加涉农贷款投放。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2010年3月,进一步将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呆账核销政策作为中长期制度纳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二是实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从2008年起对试点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不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2010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3个粮食主产省(区)和5个西部省(区)。中央财政支持政策也进行了调整,重点支持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对“三农”发展支持力度更大的贷款,允许县域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在低于3%的前提下小幅波动。截至2011年末,财政部门已向试点地区6100余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奖励资金78.0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44.63亿元,地方财政33.42亿元。三是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贷款平均余额同比上升且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10年,定向费用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将西部地区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补贴范围。截至2011年末,中央财政累计拨付补贴资金12.93亿元。
此外,国家财政还积极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农林水气事业管理体制等改革,推动建立促进农林水气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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