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1 作者:许安拓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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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自颁布以来已实行二十余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消费税制暴露出越来越多问题,使得消费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功能不断弱化,有必要深入探索和研究我国消费税发展、作用和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消费税制。
一、我国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收可以分为财政目的税和经济诱导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制扮演的经济诱导税的角色明显不足,过多地充当财政目的税。中央财政对消费税的依赖还是比较大的,1994—2008年,国内消费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0%左右,2010年由于成品油税费改革将成品油消费税纳入进来,这一比重升至14.29%。客观上更偏重于财政目的的消费税制设计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征税范围“缺位”与“越位”并存,调节生产、引导消费的功能欠缺。
(一)征收范围的“缺位”。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主要体现在未把某些高档商品、高档娱乐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如高档保健品、滋补品以及鱼翅、鲍鱼等名贵食品、高档装饰品、高档家具、高档时装和酒吧、迪厅、桑拿等娱乐行为等。另外,我国现行消费税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品目太少,尤其是在我国没有开征环保税的情况下,消费税非...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自颁布以来已实行二十余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消费税制暴露出越来越多问题,使得消费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功能不断弱化,有必要深入探索和研究我国消费税发展、作用和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消费税制。
一、我国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收可以分为财政目的税和经济诱导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制扮演的经济诱导税的角色明显不足,过多地充当财政目的税。中央财政对消费税的依赖还是比较大的,1994—2008年,国内消费税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0%左右,2010年由于成品油税费改革将成品油消费税纳入进来,这一比重升至14.29%。客观上更偏重于财政目的的消费税制设计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征税范围“缺位”与“越位”并存,调节生产、引导消费的功能欠缺。
(一)征收范围的“缺位”。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主要体现在未把某些高档商品、高档娱乐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如高档保健品、滋补品以及鱼翅、鲍鱼等名贵食品、高档装饰品、高档家具、高档时装和酒吧、迪厅、桑拿等娱乐行为等。另外,我国现行消费税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品目太少,尤其是在我国没有开征环保税的情况下,消费税非普遍性和针对每个税目分别制定税率的制度设计特点,理应在保护资源和环境上起到更大作用。现行消费税税目中虽已包含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等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费品以及石脑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等不可再生资源,但对水资源、森林资源这些不可再生或再生周期很长的资源考虑有限,造成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这些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例如,我国目前对于含磷用品、塑料包装物、电池等高污染消费品还未课征消费税。
(二)征收范围的“越位”。消费税的作用之一是调节消费结构,控制超前消费,引导消费方向,但是消费结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应不断调整。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在以前属于奢侈消费品现在已俨然变为了必需品,这部分消费品不应再征收消费税,如继续征税,不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还会使生产发展受到影响,起到的是一种逆向调节作用。比如,轮胎也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但轮胎用在客、货车、工程车等,显然不属于“奢侈品”。
二、完善我国消费税制的建议
(一)调整消费品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不仅应当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而且要考虑当前我国奢侈品消费额不断扩大的现状。据世界奢侈品协会公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奢侈品市场年消费总额已达126亿美元不(包括私人飞机、游艇与豪华车),占据全球份额的28%,我国已成为全球占有率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国家。政府倡导构建节约和谐社会,消费税的改革也要体现绿色消费观念,通过取消合并消费税税目、重新开征新税目等方式,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引导人们理性消费,抑制消费过度奢侈化,构建和谐税收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1.取消化妆品税目,新增奢侈品税目。目前我国消费税中化妆品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了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这些产品如果不是国际知名大品牌,成本和价格相对比较低,对税收收入的贡献很小,而且,这些产品几乎都是现代社会职场女性的生活必需品,违背消费税征税目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属于奢侈品,应该对其征收消费税,因此,建议取消现行消费税税目中的化妆品税目,增设奢侈品税目,仅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的消费征税。同理,由于现行税目中的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税目也属于高级消费范畴,故可以考虑将其一同并入奢侈品税目分别作子目设置。除此之外,也可以考虑将私人飞机、高档服饰、名贵裘皮制品、高档电子产品等纳入奢侈品征税范围。
另外,奢侈品的界定具有时效性。在某一时期某种商品是奢侈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段时间后可能就不再是奢侈品,因此,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应该是一种常态,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新的奢侈品的出现,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有所变化。因此可在奢侈品税目下设置一个其他奢侈品子目,具体项目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当社会上出现新的高档消费品时,可以及时灵活地增加,以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
2.增设一次性消费品税目。2006年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时新增了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这两个税目,主要是考虑到对这两类消费品的消费会造成大量森林资源的消耗,浪费大量木材,不利于生态循环经济的持续发展。但生活中一次性不可再生的消费品不仅仅限于这两种产品,还有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竹制一次性筷子、一次性杯子(包括纸质和塑料)、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等产品,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电池、含磷洗衣粉等等。因此,也应对这些产品的消费征收消费税,可增设一次性消费品税目,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一次性杯子(包括纸质和塑料)、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一次性电池等均作为子目来设置,通过税收政策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减少资源消耗,进而减轻环境污染的压力。
3.增设高级消费行为税目。对于高级消费行为,很多国家都已收取高额的消费税,例如英国、美国对网球、跑马、狩猎、桑拿、高档洗浴、高档餐饮、高档夜总会等都普遍征收消费税;日本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规定人们在饭店吃饭超过一定标准后要交“奢侈税”;韩国将包括赛马、滑雪、狩猎等高级娱乐活动纳入消费税征范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只有对商品征收消费税,而对高级消费行为却没有设置相应税目征税。因此,建议将高尔夫球运动、赛马、狩猎、射击、整形美容等高级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并且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消费者结账付款时,通过税务局纳税的身份信息系统,由税控收款机直接扣除消费者的应纳税款,减少税款征收的中间环节,控制税收流失。将高级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仅有助于培养消费者作为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填补了我国消费税对特殊消费征税的空白,完善了我国消费税税收制度。
4.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制对酒精、轮胎和摩托车都征收消费税,应予以取消。一方面,酒精和轮胎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品,而属于生产资料。对其征收消费税,不仅影响生产的发展,减少财政收入,起到逆向调节作用,而且还会对其下游产业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另外消费税实施细则规定,用汽车轮胎作为原料生产小汽车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也不能扣除,可见,汽车轮胎消费税存在重复征收的现象。另一方面,目前摩托车是农民主要的交通工具和生产工具,取消摩托车消费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轿车在大中城市发展很快,许多居民拥有私家车,加之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我国大中型城市基本上都出台了“限摩令”,目前80%的摩托车被销往农村地区。此外,近年来摩托车生产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摩托车消费税的取消将有利于这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率
1.调整现有应税消费品税率。应对黄酒、啤酒、化妆品等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酒精实行低税率,对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低税率;对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档手表等特殊性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对汽油、柴油等国家稀缺资源实行高税率。与此同时,对一些开征之初为了平衡税改前后财政收入而设置的税目税率,有必要对其作出调低税率和停征消费税的调整。另外,烟酒同属于不鼓励消费的产品,但不同档次的烟酒消费税负担的确定仍然会对收入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应对烟酒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进行调整,提高高档香烟、高档酒制品的消费税税率和税负。
2.合理设定新增应税消费品税率。针对上文中提出扩大征税范围新增的税目,应同时对其实行高税率,主要包括:高档电器、高档服饰、裘皮制品等奢侈品消费,含汞和氟的电池等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一次性餐盒、一次性垃圾袋等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以及古董、古玩等高价收藏品;以及高档娱乐、高档餐饮、对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行为以及对水、空气污染严重的消费行为等高级消费行为。
3.消费税税率实行差别征收。
在每个税目税率的设定中,应依据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对资源(或能源)的耗费及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而采取差别税率,逐步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税收导向。例如,对气缸容量不同的小汽车应制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以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倾向,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为鼓励清洁产品的使用,应对小汽车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区别对待,并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IV)的小汽车和符合一定节约资源(或能源)和环保标准的产品给予减免消费税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消费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另外,对于资源消费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或免征消费税,提高消费税的环保效果。
(三)改价内税为价外税
目前,我国开征的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金银首饰1995年起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外,其他均在生产销售和委托加工环节征税,属价内税范畴。价内税具有计算方便、便于征管的优点,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价内税的形式掩盖了征收性质上的透明度,无法使消费者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和纳税遵从度的提高。另外,消费税重点税源应税消费品如烟酒、小汽车等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价差比较大,消费税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应推行消费税征收方式改革,将消费税征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逐步转变为零售消费环节,培养消费者纳税意识,使其切实感受到税收占所消费商品价值的比重,降低人们追逐奢侈品的欲望,促进合理消费。
征收价外消费税所采用的方法可以与增值税相同,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也就是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由含税价格改为不含税价格,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统一。当然目前如果把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特别是在零售环节实行价、税分离,可能会引起人们的误解,这需要税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积极引导,避免引起应税商品的市场价格混乱。财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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