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1 作者:福建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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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具有对台的独特优势,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是福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推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包括财税、金融、产业、土地等政策的相互协调配合。在推进先行先试的政策体系中,财政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应找准财政工作与深化对台交流合作的结合点,找准政策和资金的着力点,综合应用预算、税收、补贴、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财政政策工具,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为推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提供持续动力与坚实保障。
(一)深化闽台产业对接,促进两地产业优势互补。财政支出要重点支持闽台产业对接的关键领域,努力实现闽台产业由垂直分工转向以功能性分工为主的水平分工。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台资企业在闽台两岸产业对接中的载体和桥梁作用,贯彻落实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积极承接台湾的产业转移,从而获取要素注入效应、技术溢出效应、关联带动效应、结构优化效应和优势升级效应。积极争...
福建具有对台的独特优势,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是福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选择。推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包括财税、金融、产业、土地等政策的相互协调配合。在推进先行先试的政策体系中,财政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应找准财政工作与深化对台交流合作的结合点,找准政策和资金的着力点,综合应用预算、税收、补贴、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财政政策工具,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为推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提供持续动力与坚实保障。
(一)深化闽台产业对接,促进两地产业优势互补。财政支出要重点支持闽台产业对接的关键领域,努力实现闽台产业由垂直分工转向以功能性分工为主的水平分工。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台资企业在闽台两岸产业对接中的载体和桥梁作用,贯彻落实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积极承接台湾的产业转移,从而获取要素注入效应、技术溢出效应、关联带动效应、结构优化效应和优势升级效应。积极争取中央在福建先行先试避免两岸双重征税的税收安排,鼓励福建台商扩大投资。
1.加快制造业深度对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闽台合作的扶持力度。按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重点引进台湾以光电产业、石化等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技术、节能减排等对福建产业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通过有选择的对接使闽台制造业合作更具可持续性,最终形成生命力旺盛的产业集群,在更高起点上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强财政资金对产业对接合作平台建设的引导作用。按照“科学规划、基础先行、差异发展”的要求,建议以石化集聚区、光伏园区、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船舶制造基地等专业园区为依托,由政府投入部分资金,由台商协会组织实施产业对接,形成一批海峡两岸产业对接示范区。
2.推动闽台金融合作。通过给予新机构补助、土地及办公用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台湾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参股福建金融企业。依托保税物流园区设立离岸金融业务中心,并将新台币列为交易币种,向中央积极争取对福建商业银行从事对台离岸金融业务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从而推动福建对台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台商投资集中区设立台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台资小企业贷款,并享受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推动主要服务于大陆台资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支持台资机构独资设立或参股合资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积极落实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为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分别给予1.6%、1%风险补偿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争取将在闽台资企业纳入大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优先支持在闽台资企业上市融资。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支持全国首个海峡两岸合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海峡汇富产业投资基金)开展业务,重点投向闽台产业合作和基础设施项目等,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3.深化旅游对接合作。财政要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人力资本的投资,提升两岸旅游产业的对接合作,实现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积极支持省内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和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促进现有旅游节、旅游博览会的升级。推进两岸景区对接,共同培育“海峡旅游”品牌。支持两岸旅行社在区域内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景区联营;鼓励台资旅游企业采取合资、独资等多种形式,开发新的旅游资源,发展新的项目;支持通过联合举办旅游节庆活动,为旅游项目招商、产品推介、投融资合作等提供平台。积极争取全省试点开展个人赴台旅游。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争取促进旅游产业对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台湾和福建省从事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的船运公司、机场、航空公司直航业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对从事两岸直航船舶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事两岸直航船舶燃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两岸旅游企业组织台胞赴福建地区旅游收入和福建境内赴台旅游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支持海峡两岸旅游发展。
4.加强物流产业合作。财政政策在扶持两岸物流产业合作时,要注重与物流产业政策的结合,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实现物流业的整体推进。积极争取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专项资金的支持,调整和优化省级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统筹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给部门的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业发展,并保持每年有所增长。加大对现代物流中心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托中心城市、产业聚集区、货物集散地、交通枢纽和港口资源,围绕原料供应、半成品和成品仓储配送,建设海峡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加强闽台区港联动以及与第三方、第四方物流的整合,加大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力度,完善物流体系、提升保税物流的带动作用。完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物流技术标准化体系,建设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物流节点城市和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大中型综合性现代物流中心。积极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鼓励台商来闽投资物流基础设施,吸引和承接台湾知名物流企业在闽落地,鼓励其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建设沿海区域性物流中心,做大做强福建物流企业。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传统运输、仓储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发展一批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为一体的物流企业。扶持一批本地物流企业,努力促成有潜力和有代表性的物流企业上市,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本地物流发展商。降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缓解物流企业经营成本压力。一是降低物流业营业税税率。现行营业税的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两大类。运输类(装卸、搬运等)的营业税税率为3%,服务类(仓储、配送、代理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在实际经营中,综合型物流企业各环节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收入。各类业务税率不同,不仅有碍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利于税收征管。建议对闽台合资物流企业营业税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推进两岸物流业合作发展。二是避免对物流行业不合理的重复征税。积极做好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使福建更多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同时,积极争取在福建进行增值税改革的相关试点工作,建议在不改变现有征管体制的前提下,首先将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试点范围,进一步减轻运输业的税收负担。
5.提升农业合作水平。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发挥其窗口作用、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并积极向山区县倾斜,将有条件山区县纳入到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新设区,争取全省所有县市都能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内土地整理、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台湾金融机构组建以服务创业园为主要目标的村镇银行。在对进入园区的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减免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台资农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福建及各设区市农业部门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交流服务机构,专门为来闽从事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台湾同胞提供咨询、信息、协调等服务,免收费用。建议对设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及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农业、林业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和营业税减半征收的政策。
(二)抓住ECFA有利契机,推动闽台贸易快速增长
1.推进ECFA下对台贸易拓展。利用早期收获条款,扩大闽台贸易。财政要加大对福建对台经贸重点工作的支持。对当年度对台经贸合作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和福建重要赴台经贸交流活动进行补助。积极争取中央把海西区作为ECFA框架下的先行先试区域,纳入ECFA后续补充协议,为两岸全面实施ECFA积累经验。基于ECFA只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在实行过程中,需要从易到难、从点到面、从局部到整体逐步推进。有必要利用闽台的特殊区位优势,以海峡西岸经济区为试点,把已列入ECFA“早期收获”清单但还需要分期实施的项目,以及尚未列入“早期收获”清单而需要“一定调适期”的项目和“敏感性”项目,率先在海西区试行,寻找两岸经济全面合作制度化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为两岸合作机制化积累经验。
2.加快发展完善商业流通体系。用好中央财政支持福建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家电下乡、汽车报废更新等方面的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流通业发展带动闽台贸易往来快速增长。支持台资进入商业流通领域,降低台资企业设立和开办商业零售项目的门槛,简化台资企业设立内销公司和连锁商业零售店铺的审批程序,引导和支持台资生产型企业参与国内或省内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品牌会展活动,扩大内销渠道和建立内销网络;鼓励台资企业开拓农村市场,参与“家电下乡”市场工程。
3.建设两岸农产品贸易中转基地。进一步增强福州、厦门、泉州、霞浦、东山等台湾农产品进口集散地的促销功能;组织办好海峡两岸(泉州)农产品采购订货会,持续推进采购台湾农产品;简化台湾农产品输入通关手续,帮助拓展台湾农产品在大陆的市场,使福建成为台湾农产品向大陆辐射的物流中转基地。对从福建口岸进口的台湾农产品、水果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扩大台湾水产品进口关税优惠范围,恢复对台小额贸易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促进对台小额贸易发展。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闽台合作发展环境。创新基础设施融资机制,完善基础设施的财政资金来源机制。通过财政直接投资、贴息和其他政策性补偿等形式,放大财政的投资杠杆功能,吸引社会资金积极介入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经营,加快建立混合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支持台资企业参与福建扩大内需的建设工程和项目。积极培育资本市场,稳步发展城市投资公司建设债券,加快大型基础设施企业重组上市步伐,探索发行城市市政债券。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当前,财政应重点支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港口群、构建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打造沿海重要能源基地、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综合枢纽方面实现突破。
(四)加快平潭开放开发,建设两岸同胞融合示范区。平潭是对台合作先行先试的综合实验区,需要有更加宽松的对台合作先行先试政策予以支持。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两岸同胞融合的财税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实现贸易、投资、人员往来、交通、金融服务、旅游购物、就业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化”。要继续努力争取两岸ECFA平潭专项附加条款的通过和更加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在实验区范围内实行“一线报备、二线报关、区内自由”管理模式,即平潭主岛以岛海界限作为自然封闭围网,海关在进出通道实施卡口管理,实行电子联网监管、核查管理和环岛海域巡逻临检。除必不可少的管制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实验区进出口贸易放开。实验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设备、物资,以及在实验区投资的企业和学校、医院等社会机构进口自用的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国内进入实验区的非日常生活货物视同出口给予退税。企业进口的生产料件给予保税。在区内进行加工、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实验工贸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原产于台湾原辅材料和半成品在实验区加工增值后销往大陆的予以免征关税。对区内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区内高新技术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在实验区内,台湾地区和境外游客购买旅游商品后直接离境的免税额度不受限制;大陆游客购买的进口旅游商品在规定额度内免税。财
(课题组成员:唐金倍 苏志诚 王芬 李海 肖军 林翰)
责任编辑 李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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