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公共风险,其影响是超国家性的,超越了地理边界和社会文化边界的限制。面对全球性公共风险,单个主权国家无法应对,需要更多国家加入集体行动,构建国际气候制度共同应对。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经济手段,若要发挥其全球范围内有效性,则需要进行碳税的国际协调。
气候变化风险责任的确认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协调的关键,也是气候谈判中争议的焦点。气候变化与人类的工业化进程是密不可分的,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进程中排放大量温室气体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
UNDP《2007/2008人类发展报告》考察了二氧化碳排放的碳足迹,认为碳足迹深浅有助于确定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中平等和分配这两大问题。考察发现,发展中国家总的碳足迹正在加深,并呈现和发达国家趋同的趋势。2004年,在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占42%,而1990年这一比例仅为20%左右。中国有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的最大排放国,印度目前已位居全球第四。预计到2030年,发展中国家排放量将占总排量的一半以上。这种总排放量的趋同趋势时常被作为要求发展中国家迅速减排的依据。但报告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某些重要因素,一个国家碳足迹的...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公共风险,其影响是超国家性的,超越了地理边界和社会文化边界的限制。面对全球性公共风险,单个主权国家无法应对,需要更多国家加入集体行动,构建国际气候制度共同应对。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经济手段,若要发挥其全球范围内有效性,则需要进行碳税的国际协调。
气候变化风险责任的确认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协调的关键,也是气候谈判中争议的焦点。气候变化与人类的工业化进程是密不可分的,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进程中排放大量温室气体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
UNDP《2007/2008人类发展报告》考察了二氧化碳排放的碳足迹,认为碳足迹深浅有助于确定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中平等和分配这两大问题。考察发现,发展中国家总的碳足迹正在加深,并呈现和发达国家趋同的趋势。2004年,在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占42%,而1990年这一比例仅为20%左右。中国有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的最大排放国,印度目前已位居全球第四。预计到2030年,发展中国家排放量将占总排量的一半以上。这种总排放量的趋同趋势时常被作为要求发展中国家迅速减排的依据。但报告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某些重要因素,一个国家碳足迹的深浅与过去和现在能耗方式密切相关,碳足迹也反应出富裕国家所累积的沉重“碳债务”:富裕国家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15%,但二氧化碳排放量却占全球总量的45%。低收入国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但二氧化碳排放量只占排放总量的7%。其中撒哈拉以南非洲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1%左右,但二氧化碳排放量只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报告认为碳足迹反映了富裕国家对地球大气的过度剥削,所以发达国家更应承担排放的历史责任。
作为最主要的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后,少则50年长则200年不会消失,因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对于历史上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并在《京都议定书》中进一步明确了各发达国家应当承担的具体减排指标和相关责任。
明确气候变化风险的责任是为了确认化解风险的责任归属,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助,而且他们也有资金能力履行这项义务。早在1992年,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认识到这一问题,公约的核心内容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方面要求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另一方面强调“区别”,即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他们也拥有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仍在“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应该率先减排,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应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全球公共风险,要从根本上化解气候变化风险,需要在战略和路径选择上不断创新。
战略选择:应对气候变化的集体行动。气候变化具有全球公共风险的属性,即“平等性”,通俗地说,就是地球大气层并不区分温室气体来源于哪个国家,来自中国的一吨温室气体与来自美国的一吨温室气体具有同样的影响。一个国家的排放量就是另外一个国家的气候变化问题。在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中,气候变化的影响跨越国界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能幸免。气候变化可能引起的人道主义灾害、生态破坏和经济混乱的规模,比现在所能预见的要大得多。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都无法赢得抗击气候变化的胜利,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集体行动不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选择。
路径选择: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制度。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国际制度是共同努力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公共风险的重要路径。气候变化问题有一个独特的特点,即每一个国家既可以是全球气候变暖的污染源,也可能是受害者,而更多的则是两者兼有。因此,以国际气候制度作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流机制,约束和规范各国的碳排放行为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公共风险的重要路径。
国际气候制度是国际环境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环境制度从构成要素来看,主要包括承担组织协调职能的国际环境组织与机构,反映国际共识的决议、宣言、公约、国际环境法及开展协商的国际论坛,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融资渠道的资金机制,以及其他制度构建中与环境相关的规则和法律条款等。其中,由各种国际环境决议、宣言、公约及国际环境法等构成了软件系统,国际环境保护组织与机构构成硬件系统,共同构成国际环境制度的综合体系。随着人类对气候问题的认知,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在国际环境制度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开展国际谈判,制定国际公约,为应对气候变化筹集全球资金等都构成国际气候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广义国际制度看,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公共风险的国际制度是多样的,为应对气候变化而进行的国际合作或协调机制都属于气候国际制度,国际社会在多层次进行国际合作,推进制度创新。以当前为各界热议的碳税为例。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手段,其在全球范围的有效性也需要“集体行动”,即碳税的国际协调。
因为如果只有少数国家开征碳税,就会造成这些国家相应行业成本的提高,从而降低其国际竞争力,产生跨境污染转染,形成“碳泄漏”现象,最终产生使碳税的全球有效性减低。开征碳税的国际协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各国主动引入碳税的前提下,进行碳税的双边或多边协调。二是碳税的区域性协调。可区分为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经济组织和其他区域性经济组织之间的碳税协调。三是碳税的全球性协调。由于国际碳税只是个“理想”的模式,应采取折中的方案,如全球碳基金返还制度。财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