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作者:先福军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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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开发前景十分广阔。据统计,截至2009年,新疆原油探明储量占全国陆上储量的30%;天然气地质储量占全国陆上储量的34%。为更好地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充分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2010年6月,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
一、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增收效应显现
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的方法进行征收,采取这种方法可以减少油田企业和基层地税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涉及11个地州市、33个县(市)。为确保油气资源税改革顺利进行,做好税款在涉油地区间的分解、划转、分配工作,明确了油气资源税收入分配的三条原则和分配方法。即:属地原则,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便利税企征缴原则;按照各油气田(井口)当期产量占全区油气总产量的比例,结合特殊因素影响进行分配。
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实施一年多来,总体上运行良好、稳步推进,增加地方财力效应明显。2010年上半年,从量计征的...
新疆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开发前景十分广阔。据统计,截至2009年,新疆原油探明储量占全国陆上储量的30%;天然气地质储量占全国陆上储量的34%。为更好地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充分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2010年6月,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
一、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增收效应显现
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的方法进行征收,采取这种方法可以减少油田企业和基层地税机关的工作量,提高征管效率,便于油气资源税相关项目减税政策的落实。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涉及11个地州市、33个县(市)。为确保油气资源税改革顺利进行,做好税款在涉油地区间的分解、划转、分配工作,明确了油气资源税收入分配的三条原则和分配方法。即:属地原则,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便利税企征缴原则;按照各油气田(井口)当期产量占全区油气总产量的比例,结合特殊因素影响进行分配。
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实施一年多来,总体上运行良好、稳步推进,增加地方财力效应明显。2010年上半年,从量计征的油气资源税为3.71亿元,在从价计征的下半年,共计征收油气资源税21.64亿元,全年累计征收25.35亿元,较2009年增加17.69亿元,增长230.94%。2011年上半年,油气资源税收入随国际油价的高位波动,先是逐月稳步增长,后又小幅回落徘徊,但同比增幅都较大,增收较明显,平均每月征收4.44亿元,月均增收3.82亿元。2011年上半年共计征收油气资源税26.63亿元,较上年同比增加22.92亿元,增长617.03%。
二、改革前后的税制变化情况对比分析
(一)计算方法
改革前从量计征。新疆原油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为每吨30元、稠油为每吨14元;天然气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中石油所属的三个油田为每千立方米9元、中石化的两个油田为每千立方米7元。2009年生产销售原油2300万吨、天然气210亿立方米,共计征收油气资源税7.66亿元。
改革后从价计征。考虑到各油田都将会存在有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情况,因此按各油田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2011年新疆预计全年征收油气资源税50亿元,比2009年增加42.34亿元,约增长5.5倍。
通过测算可看出,改革前新疆各油田企业资源税的平均税负率约在0.82%左右,而改革后的平均税负率是4.49%。也就是说,新疆改革后油田企业资源税的平均税负是改革前的5.5倍。
(二)减免税项目
改革前,对原油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改革后,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减征资源税40%,对三次采油减征30%。
三、深化油气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资源税改革是对中央、地方、企业三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的重新调整,因此,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更好地兼顾三者之间的利益,做到中央能够通过、地方比较满意、企业能够接受。这次油气资源税的从价计征改革,新疆的地方政府虽然在财力上有了一定的增加,但尚未达到比较满意的程度;五大油田企业虽然增加了税负,考虑到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着“此长彼消”的关系,油田企业的总体税负增加的并不多,与企业的利润率相比税负还是比较轻的,因此尚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为进一步理顺油气资源的价税关系,深化油气资源税费改革,根据新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将原油的计税价格由结算价改为基准价。原油购销结算价为基准价减去贴水数额。由于贴水是油田生产企业将原油销售给下游炼油企业时,应该在售价中从炼油企业收回的运费补贴价款,其实质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转移,即中石油、中石化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价格、收入、利润由上游原油生产环节向下游炼油环节的转移。因此在计征资源税时,应将贴水并入结算价中,或者直接按基准价计税。
(二)将综合减征率由每年测算调整改为三年测算调整一次。从新疆各油田企业测算的两年综合减征率对比分析可看出,新疆油气资源税平均综合减征率由2008年的0.46%上升到2009年的0.51%,相应地平均实际征收率从2008年的4.54%下降到2009年的4.49%,减少了0.05个百分点。如果以0.05个百分点的递减速度计算,新疆资源税收入因此每年将递减约5000万元以上。正常情况下,如果每年都对综合减征率进行测算并调整,则会使综合减征率逐年递增,相应的使实际征收率逐年递减,为能够减缓实际征收率下降的速度,以减缓资源税收入减收速度,同时减轻油田企业由于每年测算而带来的工作量,改为三年测算并调整一次比较适宜。
(三)取消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的资源税减征规定,只保留对三次采油的减征照顾。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本身就较低,在从价计征资源税的政策下,已经体现了与其他原油产品的税收差异,所以不宜再实行差别税率。而只有三次采油,在相同品质下,虽然其价格与其他原油产品相同,但其开采成本却很高,确实需要照顾,这样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油田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四)将油气资源税税率由5%提高到8%。这次新疆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虽然规定了5%的税率,但目前实际征收率只有4.49%,也就是说,新疆资源税实际税负不足5%。新疆的五大油田企业近三年的平均利润率都在50%左右,2008年平均利润率达到了60%,提高3个百分点的资源税税率,对油田企业的利润影响甚微。过低的资源税税率,既不利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自然资源占优势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2010年新疆资源税实现收入32.32亿元,其中油气资源税收入是25.35亿元,分别占新疆全区地税收入的8.32%和6.52%,对一个油气年产量已列全国前三位的资源大省区来说,两个比重却都还不足10%,形成较大反差,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方对资源开发的积极性。
(五)将油气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税调整为共享税。2002年,“由于石油产品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石油石化企业的利润不稳定,将影响部分地区的利益”,国务院决定暂将中石油、中石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至今,此项政策已执行近十年。目前,石油石化企业的整体效益稳定,利润较大,再继续实行该政策已经不是保证部分石油石化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利益,而是严重削弱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因此,建议将油气企业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60:40的比例进行分成。财
责任编辑 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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