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作者: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
[大]
[中]
[小]
摘要:
辽宁省沈阳市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科学的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和谐,保证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一)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联动机制。每年在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发布上年统计公报之后,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对低保标准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并综合考虑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综合平衡后,确定是否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及调整额度。
(二)建立城乡低保物价补贴机制。为了保持城乡低保标准的相对稳定,针对短期物价波动,建立了物价补贴机制。当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长达到5%并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启动物价补贴机制,为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每人每月分别发放物价补贴10元和5元;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回落至5%并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停止发放物价补贴。
(三)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一是不断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沈阳市自1998年建立...
辽宁省沈阳市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科学的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和谐,保证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一)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联动机制。每年在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发布上年统计公报之后,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对低保标准进行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并综合考虑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综合平衡后,确定是否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及调整额度。
(二)建立城乡低保物价补贴机制。为了保持城乡低保标准的相对稳定,针对短期物价波动,建立了物价补贴机制。当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长达到5%并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启动物价补贴机制,为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每人每月分别发放物价补贴10元和5元;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回落至5%并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停止发放物价补贴。
(三)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一是不断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沈阳市自1998年建立城市低保制度以来,救助标准历经7次调整,从最初的150元/月提高到340元/月,增长1.3倍,城市低保保障人数从2.9万人增加到14.9万人,增长4.1倍。二是不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沈阳市自2005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历经5次调整,保障标准从最初的1000元/年提高到2300元/年,增长1.3倍,农村保障人数从8.6万人增加到9.6万人,增长0.12倍。三是不断提高五保标准。沈阳市自2003年建立五保制度以来,历经5次调整,集中供养标准从最初的2000元/年提高到5100元/年,增长1.55倍;分散供养标准从1300元/年提高到2900元/年,增长1.23倍;农村五保人数从1.1万人增加到1.8万人,增长0.6倍。
二、实行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救助办法,实现阶梯式合理救助
(一)扩大分类救助对象范围。一是城市低保分类救助。城市分类救助自2005年建立,对三无人员、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优抚对象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实行低保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分类救助,之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增加了非义务教育的学生、60岁以上的重病人员等2类,至目前实行城市低保分类救助的人群达8类,人数2.8万人。二是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农村分类救助自2006年建立,对70岁以上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校大学生等3类特殊困难群体实行低保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分类救助,之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扩大为60岁以上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双残户中的残疾人、丧偶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患有6种大病人员和在校大中小学生等6类,至目前实行农村低保分类救助的人群达6类,人数6.7万人。
(二)提高分类救助标准。城市低保分类救助上浮比例从2005年的10—20%提高至目前的20—60%,其中,三无人员按低保标准上浮60%,70岁以上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人员等5类人员按低保标准上浮30%,优抚对象等2类人员按低保标准上浮20%。农村低保分类救助按照低保标准上浮20%。
(三)建立城乡低保边缘户制度。对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人均收入340—410元/月)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300—2760元/年),实施就业、就学、医疗、住房、“两节”及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救助的保障制度。
三、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之间的有效衔接
(一)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始建于2004年,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始建于2007年,两者救助办法各不相同。为了更好地统筹城乡的救助办法,沈阳市在2009年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一是统一了门诊救助标准,将农村的救助限额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城市的救助限额每人每年80元。二是统一了门诊特慢病和住院救助办法。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均是在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上浮15个百分点进行救助,城乡低保边缘户上浮9个百分点进行救助。三是统一了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将农村低保户住院每人每年最高限额2000元、农村五保户住院每人每年3000元和城市低保户住院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0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
(二)做好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一是帮助困难群体参保。对城乡低保户、边缘户和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参保缴费给予60—100%的缴费补助。二是门诊特慢病和住院医疗救助直接与医疗保险报销衔接,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的基础上直接加上9—15百分点给予救助。三是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经办管理方面的衔接,改进各项制度的结算办法,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统一利用医疗保险的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困难群体就医时统筹基金报销部分和特困救助部分直接由医院结算,减轻了困难群体的就医压力。四是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衔接。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同时也是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区二级医院纳入定点医院范围,方便困难群众就医。五是鼓励医疗机构对特困群体优惠让利。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提供丰富多样的具有人性化的就诊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免收挂号费;减半收取诊察费;根据病情需要进行CT、核磁共振及彩色多普勒检查产生的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标准价格基础上按80%收取等,让困难群众享受到方便和实惠。
(三)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2009年城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2010年提高到5500元;2011年,提高到6000元。救助限额包含普通门诊救助、门诊规定病种救助、起付标准差额救助和住院救助(含家庭病床救助和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救助)。市区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6000万元,在全市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优化专项救助政策,实行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相结合
(一)就学救助。一是设立“寒窗基金”,对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生活补助。2009年享受人数约2300人,补贴资金约690万元。二是减免已考入高职院校的困难家庭子女的学费。2009年享受人数4518人,财政补贴资金636万元,每人每年平均补贴1408元。
(二)供暖救助。对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实施供暖补贴。集中供暖按每户60平米给予报销,2008年平均每户约报销1300元;非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的供暖补贴标准分别为500元、300元。2009—2010供暖年度共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户约7万户,补贴资金7700万元。
(三)住房救助。一是实物配租。即对城市居民中孤、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无房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建筑面积50平米以下,每平米月租金0.5元)。二是租赁补贴。自2004年起实施租赁补贴政策,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一定标准以下(2008年为16平方米)的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发放一定的住房租赁补贴(2008年保障标准为每月12元/平方米)。2009年,全市共发放租赁补贴5490万元,惠及近1.7万户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三是农村危房改造。从2004年开始,连续五年实行危房改造工程,每年计划为农村贫困户、老党员、老复转军人、老劳模新建住房1000户,截至2009年底已累计改造1.06万户,财政补贴资金1.1亿元。资金采取市区两级财政配比的方式,市财政本级投入约占2/3。
(四)基本殡葬费用减免。凡具有沈阳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减免遗体火化费、遗体寄存费、遗体接运费、纸棺费、骨灰盒费等5项基本丧葬费用,减免费用标准为835元。2009年共为1420名城乡低保对象,减免基本殡葬费用104万元。
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通过民政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城市低保软件实现了四级联网、三级审批、动态分析、科学管理等一系列功能,涵盖了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报表、查询、低保证打印、银行化发放、数据导出等具体功能,全市统一进行低保基础档案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实现了救助群体的“实名制”及待遇享受的动态管理。同时,对低保、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加强资金的核算及监管,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保证了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专款专用。财
责任编辑 刘慧娴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