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河北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产和生活的土地,同时也失去了养老保障,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特殊弱势群体。目前,全省虽有19.69万失地农民加入了养老保险体系,但参保率仍比较低。近期,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的课题组对高碑店市阎家务村、涿州市沿鲁村、三河市燕郊镇北蔡村的失地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仅有不到1/3的被调查对象参加了养老保险,86.2%的调查对象表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必要,但大部分对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表示不满意。
参保人数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获得的安置补助费少,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是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大部分失地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就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安置补助费成为保障其当期和未来生活的主要资金来源。按规定,河北省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按照这一标准,2007年,高碑店阎家务村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仅为8400元。同时,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造成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更少。而且由于农民拥有的耕地数量本来有限,每次征用的土地也是有限的,最终获得的补偿比较有限。2007年,阎家务村失地农民的补偿费标准为10万/亩(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而该村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即使全部被征用平均每人也只能获得3万元的补偿费。而每年需要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平均达到7945元,占补偿费的26.5%。如果参保,很可能会影响到失地农民的当期生活,导致参保积极性不高。
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较低是参保不积极的另一原因。在被调查的三个地区中,养老保险金标准均不足200元,待遇水平最高的三河市175元/月,高碑店市为150元/月,而涿州市仅为130元/月。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无法满足未来老年生活需要。现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资金筹集采取三方负担的模式,即失地农民、村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有些地区将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了农民个人,社保制度中应由村集体补助的部分费用无法落实到位,从而阻碍了制度的推行。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政府无论有无能力解决公民养老问题,都要承担这一责任,并把全面解决公民养老问题作为奋斗目标之一。失地农民作为一个庞大而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养老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一是逐步提高给付标准和统筹层次。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给付标准,同时提高统筹层次。现行制度规定,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养老保险,也可以将保险关系留在本地,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由于实行县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被局限在县域内,对于失地农民来说,选择退保就意味着只能获得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这不仅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降低了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不利于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顺利实现,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必须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但要循序渐进,可以先从县级统筹过渡到市级统筹,然后实现省级统筹,在向国家统筹层次过渡的过程中,可以引入类似于区域统筹的模式。
二是建立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在完善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义乌模式。义乌市在全国首创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村集体按照市政府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40%向保险公司投保养老保险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基金,由保险公司运作养老基金,所得收益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用做养老金发放。河北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参保人三方相互监管的养老保险模式,由政府、集体、参保人三方出资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由社会保障部门专门管理,个人账户部分投入商业保险公司,由其投资运作,保证2.5%的年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用来支付养老金。这样相当于把失去的土地变成货币“存”起来,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在未实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往往采取两种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一种是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也就是将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另一种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也就是将暂时没有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调查发现,失地农民主要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为主,只有少部分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失地农民是介于农民、市民之间的特殊群体,河北省不同地区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制订了独立的养老保险体系,既不同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也有别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不仅加大了管理部门的负担,而且使失地农民发生身份转换时转接手续繁杂、规定模糊,影响了制度之间的衔接。此次调查的三市出台的政策,只是简单说明“失地农民可以自由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换”,但没有具体操作规定。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失地农民最终将实现向城市居民的转变,因而在设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与城镇养老保险的衔接。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