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1 作者:顾严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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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人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形态像一座金字塔,处于低收入阶层的人很多,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相应收入阶层的人数逐渐减少。也有人说,我国大部分居民都处在“金字塔”的底层,中等收入阶层还没有形成,高收入群体只是极少数,因此“倒图钉型”是更适合的描述。“金字塔论”明显高估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但把握住了收入越高、人数越少的基本特征。“倒图钉说”尽管看到了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很低之问题,却夸大了高、中、低三大收入群体的比例关系。笔者认为,“上字型”社会是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形态更好的一种描述。
“上字型”社会的特征
一是大部分人的收入都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此特点体现为“上”字最下面的横比较长,中间的横比较短,而最上方没有横线。2009年,我国按照收入由高到低五等份分组的城镇居民家庭中,居于中间位置的20%家庭被称作中等收入户,他们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万元,而全部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2万元,较前者高出11.5%。可见,在我国城镇地区,大部分人的收入是低于平均水平的。同年,在农村居民家庭中,中等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为4502元,而全体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为5153元,较前者高出14.5%。可见,农村地区大部分人的...
有人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形态像一座金字塔,处于低收入阶层的人很多,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相应收入阶层的人数逐渐减少。也有人说,我国大部分居民都处在“金字塔”的底层,中等收入阶层还没有形成,高收入群体只是极少数,因此“倒图钉型”是更适合的描述。“金字塔论”明显高估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但把握住了收入越高、人数越少的基本特征。“倒图钉说”尽管看到了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很低之问题,却夸大了高、中、低三大收入群体的比例关系。笔者认为,“上字型”社会是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形态更好的一种描述。
“上字型”社会的特征
一是大部分人的收入都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此特点体现为“上”字最下面的横比较长,中间的横比较短,而最上方没有横线。2009年,我国按照收入由高到低五等份分组的城镇居民家庭中,居于中间位置的20%家庭被称作中等收入户,他们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万元,而全部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2万元,较前者高出11.5%。可见,在我国城镇地区,大部分人的收入是低于平均水平的。同年,在农村居民家庭中,中等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为4502元,而全体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为5153元,较前者高出14.5%。可见,农村地区大部分人的收入也不及平均水平。到2009年底,我国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3.4%,以此比重为权重计算,全体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为1.08万元,而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还不到城乡居民平均收入的一半。可见,将城乡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同样存在大部分人的收入赶不上平均水平的现象。
二是已开始形成中等收入群体,但数量偏小且不太稳定。按照国内学术界引用比较多的说法,家庭年收入6万元、三口之家人均收入2万元,相当于城镇居民家庭的中高收入户。以这个标准来衡量,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还不到10%。而且,这部分群体在居民收入分配中所处的地位并不十分稳定。从近期关于收入等级迁移的实证研究成果来看,以4—5年为一个周期来考察,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中的中高收入户向中等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转移的概率约为40%,向高收入户转移的仅占1/4,能保持在中高收入户等级的只有1/3。美国的相应水平分别为不到30%、接近30%和超过40%。相比之下,我国的中等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转移的概率过大,保持收入等级或者向高收入群体转移的概率都比较小。
三是低收入群体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难度较大。以我国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户为例,2/3以上都会在4—5年内维持最低收入等级,向上移动一个等级成为中低收入户的概率略高于20%,成为中等收入户及以上等级的概率略高于10%。美国的相应水平大致为50%、30%和20%,英国和芬兰的第一个指标仅有40%左右。对一个处于转型阶段的国家而言,居民在各收入等级之间转移的状况应该更加活跃,而我国的情况是向下的概率偏高、向上的概率过低,低收入群体进入更高收入等级的难度较大,底层社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固化和刚性化趋势。当经济社会遇到较大调整和变革时,低收入家庭甚至会出现阶段性的收入负增长。以2002年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例,国有企业大量职工下岗,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21个省份的低收入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名义增长率为负,个别省份甚至出现了中等收入户名义收入下降的情况。
“上字型”向“橄榄型”转变的过程
低收入群体较多、底层社会有固化趋势、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低且不稳定的“上字型”社会,要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促进低收入群体向更高收入等级转移,又要尽量避免中等收入群体向更低收入等级转移,难度可想而知。笔者认为,这一过程需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稳定中适度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从“上字型”向“土字型”转变。重点是把已经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居民稳定住,降低他们转向更低收入等级的概率。同时,将收入水平与之相近的居民吸收进来,让“上”字中间的短横变得更长、更加平衡,形成“土字型”社会。
第二阶段,加快中等收入群体扩容步伐,从“土字型”向“圭字型”转变。着力促进收入处于中等偏下水平的居民增收,初步形成低收入向中等收入迈进的通道,同时鼓励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一部分人向更高收入等级转移。由此,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会显著提高,并且其内部将分出若干层次,形成“圭字型”社会。
第三阶段,促进大部分居民进入稳定的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从“圭字型”向“丰字型”(即“橄榄型”)转变。一方面要尽可能地消除收入过低群体,让绝大多数有劳动能力的居民都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成员;另一方面要防范其内部过度分层,避免出现新的社会分割。当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比重很低,中等收入群体占绝大部分且内部分层合理时,“丰字型”社会就出现了。
如果把到2020年基本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看做是建成“橄榄型”社会的要求,那么在未来的十年间,必须又好又快地走过上述三个阶段。从现在起到“十二五”的中前期应重点推进第一阶段,“十二五”的中后期启动第二阶段,“十三五”中期展开第三阶段,到“十三五”末期即2020年全面完成三个阶段的任务。
向“橄榄型”社会迈进的思路与对策
促进形成“橄榄型”社会的基本思路是“提低”、“扩中”和“调高”。这三点经常被提及,不过被狭隘理解、甚至是曲解的情况也很多,有必要加以厘清。
“提低”不仅是要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更要注重提高其可持续增收能力。在短期内提高该群体的收入水平并不十分困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几个百分点,财政可以负担得起;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几个百分点,企业也大体上能够承受。但要形成“橄榄型”社会,这样的“提”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可持续增收能力,使其收入和财产不断积累,从而获得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门票”。
“扩中”不仅是指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更应强调持续稳定地扩大其比重。如前所述,比重过低与向下转移概率偏高是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两大问题。扩大该群体的绝对规模(人数)是最低要求,增加相对规模(比重)是更高要求,持续稳定地提升比重则是最高要求,也是最终形成“橄榄型”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尤其是在当前,只有把现有的中等收入群体稳定住,才能为未来该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夯实基础。
“调高”不能只用调节过高收入一言蔽之,而应明确区分取缔黑色高收入、规范灰色高收入和保护白色高收入三个方面。黑色收入是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收入,应坚决予以取缔。白色收入是通过公平且合法的行为取得的收入,应得到有效保护。因为它不仅是公平再分配的基础,也是引导中等收入群体增收的动力源。灰色收入介于黑色收入与白色收入之间,是通过合法行为获得的有不公平或不合法成分的收入,应严格加以规范,将其中的黑色成分消除,使其转变为白色收入。
持续稳定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及其比重,是向“橄榄型”社会迈进的核心环节,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优先优化发展教育事业,普遍提升人力资本水平。促使劳动力发展从低水平参与、高强度投入和低收益分享的旧模式向技术型、创新型、高素质、高回报的新模式转变。
第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劳动者收入正常增长。着力提高就业者持续稳定增收的能力,通过创业促进政策的实施和创业环境的改善,扶持一批创业型中等收入群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理顺劳资关系,切实保障劳动收入。
第三,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增收。一方面,通过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充分挖掘农业产业化增收潜力,提高农业劳动者收入;另一方面,毫不放松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延伸农业产业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农村二三产业就业容量来实现就地转移,通过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和逐步给予进城农民工市民化待遇来实现跨地转移,使农村转移劳动力群体不断扩大队伍、增加收入。
第四,完善财政税收体制,加强政策引导和调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投入,提升财政再分配职能。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制度,加强对国有垄断行业和企业的监管,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规范土地出让和经营收入的用途,拓宽国有资产收益向全民所有者转移的渠道。强化税收调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索建立物业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征收体系。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慈善事业,激活三次分配。
第五,积极稳妥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更多地开发广大城乡居民能够参与投资的金融产品,扩大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人群。此外,还要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中,注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获取和增加。财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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