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问题非常复杂,其评判标准介于经济学和社会学之间。分配格局的变化隐含在经济循环的过程之中,只有改变了经济循环,才能改变分配格局。同时,分配格局的公平性隐含在社会结构的变化之中,只有改变了社会结构,分配才能趋向公平。在前一层意义上,分配问题隐含在转变发展方式之中,就分配论分配,孤立地谈论分配找不到出路;在后一层意义上,分配问题隐含在社会发展之中,尤其是人的能力的发展,仅仅着眼于眼前的分配差距,无助于社会公平。
分配问题的两个观察视角
一是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二是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当前,对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研究较多。这是一个微观的视角。按照要素分配理论,劳动力得到工资、资本得到利润、土地得到地租。如果市场完备、有效,初次收入分配就是合理、公平的。若收入差距较大,社会认为不公平,政府可以进行二次分配。在这种分析框架中,政府是外生变量,不在经济循环体系之内,而且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被视为相同性质,都是要素收入。而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和资本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附属于资本,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分配天平自然向后者倾斜。因此,寄希望于通过集体谈判、罢工等手段来矫正己经倾斜的初次分配天平,作用相当有限。在这样不平等的基础上来讨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显然是有问题的。
对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研究较少,主要关注点在于居民收入比重下降,而企业和政府收入比重上升,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偏高。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民收入分配其实是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后来渐渐发生了转变。如果不能明晰其中原因,对收入分配的政策制定也就无从谈起。笔者认为,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都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以不同方式对国民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并且三者之间具有相生的经济关系和相克的政治关系。相生的经济关系是:企业是居民个人组织化的结果,是居民创业和提供劳动力形成的;政府是企业创造先进生产力的结果;政府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供居民公共消费。相克的政治关系是:居民以各种社会压力制约政府,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制约企业,企业通过市场雇佣制约居民。从历史角度看,西方国家的收入分配差距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就是居民对政府的制衡作用越来越强,迫使政府不得不去制衡企业,劳动者的地位因而得到不断改善。我国的分配格局发生转变,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形成联合,劳动者权益被严重忽视了。由此不难理解国民收入为什么会向企业和政府倾斜,居民收入比重为什么会下降。
衡量贫富差距的三个基准
分配问题,或者说贫富差距问题,仅从收入角度是难以分析清楚的,必须综合考虑收入、财产和消费三个方面,才能判断出社会的公平程度。
首先,收入是流量的概念,财产是存量的概念。收入流量是当前的结果,与现在相关联;而财富存量则是积累的结果,与过去相关联。如A、B两户人家,A的财产是100万,年收入是5万;B的财产是50万,年收入是10万。从存量看,A更富有;从流量看,B更富有。国家之间也是如此。经济增长时间越长,用收入衡量和用财产衡量得到的结果就越不相同。当只是以收入流量去衡量贫富差距的时候,就会出现住着豪宅吃低保的现象。因此,衡量贫富差距仅看目前收入是不够的,必须兼顾财产状况。
其次,现在常说的基尼系数反映的只是收入差距,并不全面。据研究表明,我国消费的基尼系数高于收入的基尼系数,说明消费差距比收入差距还要大。为弥补因市场竞争产生的收入差距,政府采取了提高补助补贴等一系列举措,但往往是在“帮倒忙”,客观上拉大了消费差距。以城乡消费差距为例,加强社会保障作用的本意是想缩小差距,但城市保障标准远远高于农村,而且是从城市起步,结果适得其反,越是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城乡公共消费差距就越大。而且,公共服务主要供城市居民消费,农村居民的公共消费水平很低。这些年有所变化,但公共消费的城乡绝对差距并未缩小,因为城市的公共消费增长速度比农村更快。
可见,“贫富差距”不单纯是收入意义上的,还包括财产和消费意义上的,具有综合性。研究分配问题,有效调节贫富差距,应有多个角度,兼顾各个方面。
政府调节贫富差距应从起点入手
政府干预贫富差距应从结果转到起点上来,起点的干预比结果的干预更有效,而起点就在消费上。
市场竞争如长跑比赛,快慢不取决于起跑线,而取决于参与者的能力,并且通过循环会使差距不断拉大。类似地,在居民能力差距扩大的情况下,尤其是出现群体性能力鸿沟时,贫富差距是不可能缩小的。那么,居民能力又是如何形成的呢?通过消费。消费是人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人的素质,包括身体、文化、道德和技能素质等,都取决于消费状况和水平。消费分为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仅仅靠私人消费来提升能力,作用非常有限,主要还得靠公共消费。
如果按照“有钱就消费,没钱就不消费;钱多就多消费,钱少就少消费”的逻辑,很多人将会陷入“低消费—低能力—低收入—低消费—低能力”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阶层之间不会流动,导致固化,进而加剧两极分化,引起社会动荡。因此,要避免经济循环中的能力陷阱,社会发展是关键,必须重视政府对公共服务消费的提供,满足广大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提高其基本能力,消除社会存在的群体性能力鸿沟,促进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让穷人也有希望变成富人。这样,贫富差距才有可能真正缩小,社会也才能稳定。
不难看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质上就是经济发展与人的能力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也就是物的生产与人的生产能得到协调发展。传统理论中,消费是分配的结果,是一种静态的认识。从物的生产与人的生产的相互联系来分析,消费是物的生产的终点,又是人的生产的起点;是一个经济循环的终点,又是下一个经济循环的起点。因此,仅从当前的经济循环入手,通过缩小收入差距改变已成事实的分配格局是不够的。必须从对结果的干预变成对起点的干预,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消费,提高居民能力,影响收入分配结果。能力差距缩小了,就业状态改善了,分配差距就能相应缩小。经过若干个经济循环过程,贫富差距就可得到改善。如果经济循环过程的规则公平,而参与者的基本能力又不因社会发展的滞后、不合理而悬殊,经过市场竞争,即使存在收入、财产上的差距,也是公平的。
税收调节幻觉
社会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寄予了太多厚望,这是认识的误区。事实上,税收对调节收入、财产差距的作用不大,因为所有的税收都是可以转嫁的。
例如我国的二手房交易中,卖房者的所得税实际上是由买房者交纳的,交易价格大都是“净价”,所有税费由购房者负担。又如,2009年英国政府宣布对金融高管征收奖金税,但最终还是由公司出了这笔钱。对“强势”的一方来说,所得税都可以“预转”出去或找到避税的办法。只有“弱势”的一方,才会真正承担税负。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公司高管收入与员工收入之间的差距这些年来一直都是扩大的。我国也是如此。越是税收调节,反而越是刺激收入差距拉大。
目前,世界上有25个国家实现了单一税(即比例税率),政府的工作重心是“补低”,加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消费,以帮助社会成员缩小能力差距。缩小经济差距本身不是目的,缩小能力差距才是最终的落脚点。每个人的平等发展,人的主体性得到彰显,这才是调节分配、追求社会公平的目的之所在。财
(作者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责任编辑 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