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湖南省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联手服务,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进一步创新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2009年6月至9月,湖南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先后对郴州、益阳、邵阳、娄底、长沙等地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了专项调研。
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力度不够。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不足。由于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乡镇几乎没有设点,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基层的主要金融机构。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村镇代办员也在不断清退,一个乡镇甚至几个乡镇才有一个网点,农民办理存贷业务非常不便。以娄底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近年来,该信用社清退了900多名农村代办员,农民到乡镇网点甚至要走十几公里路,严重影响了农民办理存贷业务的积极性。二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针对性不强。目前农村金融产品主要有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商务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业订单贷款、企业联保贷款等。据调查统计,近80%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希望金融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贴近农村的金融产品,增加“三农”服务产品种类。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服务缺乏针对性。如湖南省部分地区出现了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将土地向专业种植大户集中、通过土地入股参与股份合作组织等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现象,但大部分金融机构针对这种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贷款以及对农村集体产权担保的贷款的探索仍基本空白。三是信贷投放缺少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如新邵县大竹村地处边远山区,为了进行村村通道路建设,财政按每公里12.5万元安排了建设资金,村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了部分资金,但仍有资金缺口,希望从当地信用社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但多次与信用社沟通后仍然未果。
2.农户、农业龙头企业等融资难。调查显示,90%的农户认为在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比较困难,其中68%的农户认为贷款难的原因是没有合适的抵押或者担保。例如,娄底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百雄堂在当地农发行以房屋为抵押进行贷款,由于抵押资产必须一年一评,且评估手续较复杂,本来以5.31%的基准利率进行借款,但加上抵押资产评估费用后,融资成本达到8%以上。
3.农业保险发展还比较滞后。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工具,是农村金融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前湖南省已开展水稻、棉花、油菜、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从调研情况来看,能繁母猪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都很高,但部分地区农民对水稻、棉花、油菜等种植业保险还不是很了解,参保的积极性不高。这种情况导致农业生产缺乏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体系难以建立。
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截至2009年6月,郴州市邮政储蓄银行在资兴市发放小额贷款3000多万元,共有500多万元呆账。该行负责人表示,贷款收不回有其客户选择的原因,但信用环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当地居民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不想还贷的居多,其中农户联保贷款问题最大,一户不还,联保户均不还。农民还贷的信用程度受到某一区域内的社会风气影响,具有明显的“跟风效应”。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财税政策建议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手段,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配合,使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形成合力,更好地发挥各自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1.鼓励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构建适度竞争的金融市场。一是支持和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和服务实体。对按规定已组建且经营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给予奖励,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倾斜;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对其资本金要求可以在现有基础上降低50%,同时,扩大试点面,实现每个县市都有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二是鼓励探索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合作组织+农户”贷款、土地流转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及完善资产抵押评估体系等金融服务。对积极试点的金融机构,按其试点规模的一定比例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2.创新和完善农村担保方式和保险机制。一是创新农村担保方式和扩大有效担保范围。建议由财政出资,农民、农村企业入股成立担保基金,加快农村信贷发展。同时,借鉴国外经验,以农产品保护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允许用农产品进行抵押担保。此外,可以借鉴长沙县土地流转贷款的经验,由政府成立土地流转中心,保证以土地成本价收购土地,扩大有效担保的范围。二是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建议继续加大财政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费补贴,适度提高农业种植业保险的保险金额,调动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建立农业保险的长效机制,提高农民抗风险的能力。

3.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一是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差别的奖励政策。根据《中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信用社一直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近90%为涉农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完成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5%,难度要大得多。因此,建议适度降低对农村信用社的考核标准,农村信用社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且不良贷款同比没有上升,即可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二是建立财政存款的激励机制。涉农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财政性存款可以适当比例存放于农村金融机构;财政性涉农资金可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存放,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能力。三是完善“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金可以由财政出资等形成,风险补偿的对象为所有发放涉农贷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要侧重于对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用贷款的风险补贴。同时,“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可对银行涉农贷款的增量进行风险补贴;对涉农贷款风险控制好的银行进行奖励;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业务,提供利差补贴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呆账款损失弥补,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涉农贷款的风险覆盖面,调动其服务农村的积极性,减弱资金回流城市的动力。四是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给予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5年农信社挂牌成立起免征五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按3%征收。目前,五年期限即将到期,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现状以及对农服务发挥的重要作用,建议延续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财
责任编辑 廖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