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煤炭大省和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山西经济具有典型的高碳特征,化石能源煤炭以及与此密切关联的焦碳、冶金、电力等支柱产业,多数是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近年来,山西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着力推动转型发展,从“走出四条路子、实现三个跨越”到“安全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调结构、促转型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产业结构单一化、重型化、初级化问题和高耗能、高污染、不可持续等问题,为加快低碳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更好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山西财政将在今年的工作中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相关政策,同时结合省情,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力度,多借并举,支持推进山西经济走出一条“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低碳发展之路。
调整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一是通过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创新财政扶持手段等多种措施,不断调整政府性资金的支出结构,整合各类有关能源方面的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信用保费补贴、以奖代补、应用推广补贴、投资补助、创业风险投资等新多种形式,从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加以引导,从科技研发、示范推广、产业化全过程加以推进,从资金投入、财政政策、机制创新等多个方面加以支持,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推动煤层气、天然气、焦炉煤气、煤制气“四气”产业一体化、集约化发展,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产发展给予财政扶持,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能源、工业、建筑、交通体系,推动经济发展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二是支持建立完善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技术支撑体系。对新组建的全省性、分领域的新能源产业技术联盟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的新能源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检验中心,凡达到国家级标准的,省财政再给予国家补助一倍资金的支持,达到省级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凡是为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软硬件设备购置和专用软件开发等,将给予适当补助。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示范工程的扶持力度。对“太阳能屋顶工程”中建材型、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同比例予以奖励;对“金太阳示范工程”中获得中央认定扶持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财政再增加10%的投资补助;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中中央认定的省级示范城市和县级示范城市,按中央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其他省级示范城市和县级示范城市省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补助;对“太阳能LED路灯照明工程”中供电系统采用太阳能光电而照明系统采用LED光源的城乡道路照明工程,给予单体造价50%的补贴。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能源企业,自项目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外,第六年至第八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新能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研发、制造国家所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装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入转作国家资本金。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对金融机构给予新能源项目的贷款,由省财政给予贴息支持,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由省财政厅牵头,集中省市财力,吸纳社会资本,成立贷款担保基金,优先向新能源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积极支持新能源企业利用法人资本、民间资金、国外资金等多元化融资渠道,广泛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等进入新能源企业。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新能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此外,还要加大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力度,做好贷款项目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方面的贷赠款。
充分发挥价格补贴、政府采购等杠杆作用,支持节能减排事业发展。落实已经出台的价格支持政策,支持开展国家和省重点节能工作,加快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发挥政府采购导向功能,鼓励和推动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经营,对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推广给予财政补贴,切实引导大众消费观念向低碳消费转变。对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确定上网电价时,予以扶持。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整机每千瓦补助600元,关键零部件补助300元。
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生态兴省战略。继续推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造林绿化工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2+10”工程(其中,“2”是指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太原西山地区综合整治工程;“10”是指大同口泉矿区、阳泉桃河流域、长治浊漳河、晋城丹河流域、朔州桑干河上游、忻州南云中河、吕梁三川河流域、晋中潇河、临汾塔儿山及二峰山、运城盐湖等重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积极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切实强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导向性作用。财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