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确定了我国的防腐体系建设目标模式
党的十七大在总结十六大以来防腐体系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战略部署,清楚地阐述了防腐体系建设的指导方针,也确定了防腐体系的要素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方式和机制,对我国防腐体系目标模式做出了明确的、科学的抉择和设定。
这是一个非常科学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崭新监督模式:第一,它创造性地更新了监督理念,突破了我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公共行政权力的监督理念,即只能是自上而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约,而不能实施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制约。第二,突破了在传统的监督工作中,只注意制约而不讲协调的旧理念,明确提出在权力监督机制安排上,要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协调,这样就把监督效率与管理业务效率有机统一起来,保障了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和谐,把防腐体系建设全面纳入科学发展观统领之下。第三,打破了传统的监督权的行使只能是处于监督受体行使权力之外的理念,确立了专职监督权可以、也必须介入公共行政管理业务权力相互制约之中,与业务权力主体一样都在权力行使第一时间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新理念。
构成财政防腐体系目标模式本体的基本要素
党的十七大设定的防腐体系目标模式,其实质就是在公共行政管理系统内,建设一个强大有力的自我免疫系统,创造性地运用了管理学内部权力制衡理论。任何权力必须有制约才能保障其正确行使,而能制约权力的又只能是权力,推动权力有效实现相互制约的动力则是利益机制。因此,防腐体系最基本构成要素可归结为两点:一是构造权责分工边界清晰又能使权力相互制约的财政管理体制,这是构造防腐体系的前提性要素或基础性要素;二是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使管理系统内各个权力主体的利益激励与利益约束处于对称状态,并将各个权力主体的利益取得锁定在国家利益实现之中,锁定在忠实履行职责实现之中,使各个权力主体只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正确的行使权力,方能取得相应的利益,否则就会失去相应利益,乃至失去更多的利益。
财政权力相互制约模式的特点
迄今已知的权力制约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外在式的,一类是内在式的。如前所述,权力相互制约模式是财政系统内部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乃是内在式的权力制约。它比起财政外部制约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一)外部监督是单向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受体是分离的,两者不能换位,监督主体只是监督权行使者,监督受体只是接受监督者。而内部权力制约是双向的、相互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受体是换位的,每一个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都既是监督者又是受监督者,这种权力相互制约方式,就可以使权力的激励与约束处于对称状态,从而使权力主体行使权力中在第一时间都处于被监督之状态,这就造成权力主体行使权力处于难以违规的环境中。
(二)外部监督方式外在于财政业务管理体系之外,而财政管理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监督,各个监督主体凭借管理业务权力在业务活动中行使监督权,乃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基本监督方式。
(三)由于外部监督方式的监督主体处于财政管理业务运行之外,其监督在时间上具有迟滞性和间断性,不能在第一时间持续地实现监督。而内部权力相互制约式监督,随着监督受体权力行使而发生,在时间上具有即时性、持续性,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是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四)外部监督方式在组织结构上是单元的,即单线的,只有监督主体对监督受体的制约关系。而内部权力相互监督是多元的集合体,它既有财政运行总过程的各个层级上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相互制约关系,又有管理活动各个侧面中相关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因此,在防腐体系构造中,必须全面搜寻权力节点,把权力制约责权落实在各个节点和各个层面的权力主体上,方能组织起覆盖所有权力主体的权力制约体系,遗漏任何节点、任何层面的任何权力的制约,都会影响防腐体系的整体效果。
深化防腐体系建设的主要举措
防腐体系的构造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包括构造防腐体系本体的各项必要举措,又包括与防腐体系赖以运行的必要条件的各种举措。就当前深化防腐体系建设需要来看,主要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廓清各权力节点上各个权力主体的责权范围边界,并通过法律授权,把各个权力主体之间在权力行使中的、相互制约的责权纳入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之中。第一,在实现全面的权力节点搜索基础上,把权力制约全面纳入财政运行体系各个权力运行节点中去,以实现对权力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相互制约监督;第二,强化和拓展专职财政监督职能的作用范围,把专职监督配置到各个管理业务的权力制约节点中去,即将专职监督全面融入业务管理全过程中去,使权力制约达到在时空上不留任何缺失的完满境界;第三,拓展权力制约机制建设的视野,财政防腐体系建设不可局限在财政部门之内,要从大财政视角,即从财政收入的筹集、财政资金的配置到财政资金最终使用全过程来构建财政防腐体系,把财政防腐体系建设延伸到各个政府部门和事业部门的预算执行活动领域中去,这是实现对财政管理全过程、全方位的权力监督制约不可缺少的一个节点;第四,统一和细化预算,将一切财政性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实现一切财政性收入都通过国家预算统一管理,在改革和完善预算收支科目的基础上,把支出预算编制细化到目,限制自由裁量的再分配权,将全部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都纳入监督制约的视野之内,达到财政防腐体系监控作用无缝的理想状态,最大限度发挥财政监督源头治理的功效;第五,深化问责制度建设,将财政运行全过程中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权责分工落实到人,纳入年终业绩考评,奖优罚劣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齐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乃是防腐体系建设和财政监督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防腐体系的构造中,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约权责的设定,只能通过法律授权方能成立。防腐体系的运行,权力制约的权责行使,没有法律为后盾,就会失去依据和必要支撑手段。所以没有法律建设,不以法律为基础,防腐体系的构建就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三)建设完整、真实、第一时间发布的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是实现监督的生命线。特别是财政系统内部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乃是第一时间的监督,没有完整的真实信息在第一时间实现相互交流和传递机制,防腐体系有效运行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深化防腐体系建设中,必须把建设第一时间信息共享系统放在突出位置上,否则防腐体系建设只能是一种不能运转的空架子。为此,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财政系统内建设一个上下左右、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各个权力节点之间信息全面公开,并在第一时间传递、即时沟通的信息平台,乃是深化防腐体系建设的一项要务,是事关防腐体系建设成败的大事。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