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0月15日(85)财农字第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牧渔业(农垦)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庆、西安、广州、武汉、沈阳、哈尔滨、大连市财政局、农场管理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农场管理局
国务院1979年批转的《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到1985年底即届期满.国家对农垦企业本应同其他国营企业一样实行利改税,但考虑到目前全国农垦企业盈利水平仍然很低,许多企业的农业生产条件仍然较差,经营单一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改变,实行利改税还有许多困难,因此决定在“七五”期间国家对农垦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利改税。
近几年来,国家对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财政每年补贴近三亿元。鉴于目前全国农垦企业盈亏相抵已实现扭亏为盈,“七五”期间财政补贴要逐步减少,并努力做到1990年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和财政给予企业的补贴相抵后打平。为此,在编制国家预算时,要从各地农垦企业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确定预算收入指标。对自然条件、经济条件都较好的地区和中央农垦企业,安排上交财政利润递增指标;对自然条件、经济条件都较差的地区和中央农垦企业,适当安排财政补贴递减指标;多数地区不交不补,自求平衡,其中条件有了改善的地区,应由自求平衡逐步做到上交利润。
现将《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办法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农牧、水产、华侨、劳改、劳教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
一、为了促进国营农垦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增加积累,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各类国营农垦企业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办法:
(一)国营农牧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经济实体的联合企业),一般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个别盈利较大的,或兴办的工商业利润在“补农”以后仍有较大盈余的,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
(二)国营橡胶农场、农垦部门直属的工、商、交、建企业,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其中的微利企业,可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
(三)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牧场(包括新建场),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提前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以“扭亏措施费”的方式给予扶持,促其尽早扭亏。凡逾期仍未扭亏者,停止上述补贴或扶持。
实行上述财务包干办法的企业,其事业费拨款,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三、各类农垦企业的上交财政利润或财政补贴包干指标应参照企业1981年至1984年的平均盈亏水平,并适当考虑处理前几年遭灾遗留问题的情况核定。为了调动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上述包干指标(包括递增上交利润指标或递减亏损补贴指标)可以一定五年不变。
四、企业上交财政利润指标或财政补贴指标,先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到同级主管部门,然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到各个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财政部门直接核定。在核定企业包干指标时,可留一定的机动数,主要用于解决企业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后的困难,在保证这一用途的前提下,如有可能可作为周转金用于扶持条件困难的企业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开支。机动数及其具体使用办法,由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商定。
五、企业有权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先提后用”的原则使用财务包干结余资金。“七五”期间的包干结余资金,要首先用于处理过去的财务遗留问题,然后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少部分用于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储备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财政部门在核批企业年终决算时,还应核定企业提留储备基金的数额。企业对此项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平时可以参加周转,但年终必须补齐,以备灾年的资金需要。
六、企业对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应编制年度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如发现计划有违背规定的使用范围时,应监督企业纠正。
七、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财务制度好的企业,要给予表扬;对不按财务制度办事,违犯财经纪律的企业,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