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8 作者:陶省隅 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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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指出:“对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地适当减免调节税,并坚决减轻它们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同时逐步完善城乡集体和个体企业的政策管理和税收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比较平等的竞争环境。”逐步地适当减免调节税,是采取经济调节手段,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措施,是搞活企业的一个方面。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改革的三年多来,国家在财政状况并不很宽裕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制定放宽征收调节税的政策、减征调节税等措施,共让利给企业60多亿元,扩大了企业的自主财力,增强了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对利改税改革中实施调节税的回顾
调节税是我国目前客观经济条件的产物。调节税作为一个税种,是1980年在对近500户企业实行以税代利的试点时,为调节企业的级差收入而设立的。1983年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这个税种被作为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利部分的一种上交形式确定下来。
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通过对12个省市8,000多户企业财税数据资料的测算、比较,先后算过20个方案。由于现行价格体系的不合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企业之间的经济效益,除了受其本身经营管理水平差异的影响外,还受...
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指出:“对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地适当减免调节税,并坚决减轻它们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同时逐步完善城乡集体和个体企业的政策管理和税收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比较平等的竞争环境。”逐步地适当减免调节税,是采取经济调节手段,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措施,是搞活企业的一个方面。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改革的三年多来,国家在财政状况并不很宽裕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制定放宽征收调节税的政策、减征调节税等措施,共让利给企业60多亿元,扩大了企业的自主财力,增强了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对利改税改革中实施调节税的回顾
调节税是我国目前客观经济条件的产物。调节税作为一个税种,是1980年在对近500户企业实行以税代利的试点时,为调节企业的级差收入而设立的。1983年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第一步利改税,这个税种被作为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利部分的一种上交形式确定下来。
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通过对12个省市8,000多户企业财税数据资料的测算、比较,先后算过20个方案。由于现行价格体系的不合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企业之间的经济效益,除了受其本身经营管理水平差异的影响外,还受到价格、装备、地理环境等外部条件的制约,反映在企业的盈利水平上,相差悬殊。从地区看,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一般说来,企业的盈利水平较高,留利的基数比较高,按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交纳所得税,保了留利基数以后,还有相当多的剩余利润(当然,也有少数困难企业是例外的)。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内部地区,除少数企业外,多数企业盈利水平比较低,交了所得税后,余利很少。这些企业由于盈利少,留用利润的基数往往也低,困难较多。从行业情况看,1983年,石油化学工业人均创利将近18,000元,人均留利1,500多元;纺织工业人均创利1,530多元,人均留利305元;森林工业人均创利600多元,人均留利235元。即使在同一行业内部,差别也很大,有的企业人均留利多达几千元,有的只有几百元,个别企业只有几十元。在企业苦乐不均的矛盾如此突出的情况下,很难用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平衡参差不平的企业税后留利。如果把所得税交纳后的余利全部留给企业,就会加剧苦乐不均的矛盾。再说,根据当时测算的结果,全国工业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余利,大于留利基数的数额有120亿元之多,在国家财政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若是统统让给企业,国家财政也难以承担。为了缓解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的矛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致受到太大影响,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在第二步利改税的改革中保留了调节税。
应该承认,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的计算调节税率的方法,也有一定的缺点,这就是盈利水平高的企业,调节税率也就比较高,对先进企业的积极性有一定影响。针对这个问题,从实施第二步利改税以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一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首先是放宽了征收调节税的政策,给企业留了“后劲”。第一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可以减征60%的调节税,对这一点,企业是欢迎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又进一步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的部分,可以减征70%的调节税,加上增长利润的计算方法由环比改为定比,按当时的测算,如果企业的利润每年以7%的速度递增的话,从1984年到1990年,企业平均每年可得好处20亿元左右。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还放宽了税前归还借款的政策,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借款可以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借款项目的新增利润归还,并允许企业按还款的利润数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也就是说还款任务的大部分,是由国家来承担的。对有还款任务的企业来说,不仅少交了所得税,还相应少交了调节税。
其次是在核定调节税税率时,坚持了不搞“一刀切”。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的基期利润应以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企业的合理留利一般应以1983年的决算数为准,对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可进行适当调整。财政部在核批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第二步利改税实施方案时,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一部分企业自行消化确有困难的价格变动、税率变动等减收因素,核减基期利润约25亿元左右;同时,考虑到一些先进地区和先进的骨干企业调节税税率高,以后年度利润增长难度比较大的实际情况,在核定调节税时让了一些利,对一些后进地区有困难的企业也在留利上作了适当的照顾,两项共计给企业核增留利20亿元,相应降低了调节税税率。由于没有简单地用“一刀切”的办法核定调节税税率,就使得第二步利改税实施方案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的矛盾,又让先进的企业得到了适当的鼓励和扶持,同第一步利改税办法相比,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一是企业的留利有了较多的增加。在第一步利改税时,核定企业的留利为计税利润的14.9%,到1983年底,由于增产增收和得到减征调节税的好处,使企业的留利水平达到了17.8%,留利的绝对数比核定数增加了52.2%。按核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实施方案,企业的留利为计税利润的26.3%,人均留利比第一步利改税时增长了80%左右。可以肯定,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数企业的留利还将由于增产增收和得到减征调节税的好处而进一步增多。二是调节税的比重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在第一步利改税中,核定企业的税后应交利润和调节税为计税利润的30.4%,第二步利改税中,核定各地区、各部门利改税企业的应交调节税和承包费为计税利润的20.1%,比第一步利改税改革时降低了34.9%。
第三,在税制改革中注意发挥了调节税的杠杆作用。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全面实施已有一年多了,在这期间,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深入,国家已陆续对现行的税种进行了一些改善,并且都相应地减少了调节税。如对纺织产品全面实行了增值税;原定暂缓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已于1985年开征;原来只在一定范围内征收的批发企业的营业税,也已于1985年11月普遍开征。为了不增加企业的负担,对上述一系列已出台的完善利改税改革的措施,都明确规定,凡是增税的,都允许抵扣调节税,减少应交调节税。尤其是从1985年开始对部分重点企业减征调节税的办法,更是直接增加企业自有财力,改善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措施。
调节税在第二步利改税中作为我国现时客观经济条件下的一个产物,必然会随着我国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相应变化的。我们应该认真总结一年多来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情况,配合价格、计划、财政等管理体制的改革,把逐步减少调节税纳入完善利改税改革的范畴,以进一步发挥调节税的杠杆作用。
做好减征调节税工作,为搞活企业创造条件
按照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建议的精神,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国务院决定,在1985年减征2亿元调节税的基础上,1986年再对大中型企业减征调节税20亿元。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指出:今年国家减少调节税20亿元,是搞活大型企业的一项重大措施,但如何将这项工作做好,使之真正起到调动企业积极性的作用,则是一个很值得认真对待、过细研究的问题,切不可采取层层分指标、层层平均分配的办法,否则将收不到预期效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这一指示精神,要做好1986年减征调节税工作,应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减征调节税应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安排。今年减征调节税,要把经过全国第三次技术进步工作会议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的国家支持技术改造的580多户大中型骨干企业和1984年经国家批准列入三年技术改造计划的、出口任务重的轻、纺和丝绸行业中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仍要交调节税的企业,作为重点,由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戴帽下达减征指标(其中,丝绸工业全部免征企业调节税)。为了支持交通事业的发展,加速交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缓和铁路运输紧张的矛盾,实行公路铁路分流,除对地方交通企业全部免征调节税外,对中央交通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也减征一定数额的调节税。另外,对调节税率高、需要国家支持的陶瓷、皮革、制盐和其他符合减征调节税条件的企业,由国家经委、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委和财政厅(局)分别戴帽下达减征指标,不搞层层分配。
其次,要明确减征调节税主要是根据技术改造任务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不是救穷,不是看谁的留利水平低就给谁减税。减征下来的调节税也只能用于技术改造,不得用于奖金、福利。对一些技改任务重、减征数额大的重点骨干企业(减征调节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30多户企业和一些减征额虽不足500万元,但原来人均留利已比较高,这次为了支持其技术改造,全部减免应交调节税的企业),要根据技改规划确定减征期限,技改任务完成后,其减征指标由原批准减征的部门收回,安排给其它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第三,1986年减征调节税应注意不要超过极限。1983年减征调节税的办法是,先由财政部和国家经委确定减征数额,然后再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应减税率”,企业按减征后的税率交纳调节税。由于1985年出台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企业到1985年底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核定的调节税率会有变化,各地区、各部门在落实减征调节税工作中,必须掌握减征企业调节税,最多以调节税减完为止,不能减少企业应交的所得税。
第四,减征调节税是一项搞活企业,培植财源的措施,只要安排得当,是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因此,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减征的调节税应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不调整各地区的财政包干基数,各地区在落实中如果确有困难,可根据自身财力的可能,酌情安排。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指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资金要通过多种渠道来解决,除了国家少量拨款和让一部分调节税外,还要充分运用企业的其他自有资金,包括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和企业折旧等。这部分资金数额不少,应该大部分用来进行技术改造。减征调节税只是搞活企业的一项措施,必须和企业其它外部条件的改善配套进行,才能保证国家的让税让利,真正用于加速企业的改造和发展,使企业得到实惠。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统筹安排,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尤其要把握好减征调节税的使用方向,把这项资金真正用于企业更新设备,改进工艺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这次减征调节税,有些企业上报的技术改造规模很大,所需投资很多,要求减征的调节税数额已经相当于或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大中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对这样一些技改任务重、减征数额大的重点企业,财税部门和各有关方面,都要坚持原则,按程序办事,把好规划、项目审批关,督促企业加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以保证技改项目的施工或设备更新改造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使减征下来的调节税真正用于技术改造,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各级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审计部门要对减征下来的调节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重点企业按季逐级上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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