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部分财政支农资金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借有还的周转金后,在加强管理上,逐步实行周转金经济合同制,在明确援受双方权责的基础上,由司法公证部门参与公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我省最早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司法公证办法的是临沂地区费县财政部门。他们在1979年开始实行周转金时,发现一些社队对实行周转金的意义认识不清,认为反正是财政的钱,先用了再说,不认真履行合同,经济效益不明显,周转金到期后也难以足额收回。据此,他们向县政府领导提出了实行司法公证,强化经济合同的建议,得到领导支持。财政、司法和有关主管部门专门召开了会议,研究制订了对支农周转金合同实行公证的具体做法:在扶持各类生产项目中,确定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为甲方,受援单位为乙方,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责。甲方负责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种苗、设备等的调剂,乙方按商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到期归还周转金,对逾期不还的,从第二月起按月加收5‰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由司法公证处给予公证,对当事人资格和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后,出具公证书,与合同文本一起交各方,并负责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公证收费标准,按合同公证金额的1‰收取,由甲乙双方各负担0.5‰,财政负担部分从县级收回的周转金中冲销,减少县级周转金基数。由于合同规定了各方应享受的经济利益和违反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并得到司法部门的公证,具有法律保证,各方执行合同都很认真,从而加强了资金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目前,全省已有临沂、德州、菏泽、济宁、枣庄、潍坊等地、市的一些县先后采用了费县的做法。特别在全国人大公布经济合同法以后,各地更加注意运用经济立法手段加强支农资金管理。有的地区还由财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合下达文件,要求对周转金合同普遍实行司法公证。
几年来,由于坚持运用经济手段加强管理,再加上司法公证的促进作用,全省支农周转金的回收率逐步提高,1981年全省共收回周转金329万元,占到期应收回数的22.5%,1982年共收回1,176.8万元,占应收回数的33.7%,1983年共收回2,770.6万元,占应收回数的63.1%。
实践证明,对周转金合同实行司法公证的好处主要有两点:一是强化了经济合同的法律效能,促使援受双方认真考核落实扶持项目,精心经营,加强管理,把实现经济效益落到实处;二是促使受援单位按合同规定,到期归还周转金,把周转金用好用活,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