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4年3月3日,税务总局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加强各项税务经费收支的管理,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执行国家预、决算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收支手续。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敢于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二、对税务事业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64)财税王字第86号通知检发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费管理办法”及各地的补充规定办事,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按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决算。
三、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等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3)财税计字第14号《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准扩大提取范围、提高比例,不准乱列开支。
四、对财政上拨给的基建投资及临时建房补助费,要统筹兼顾,妥善安排。五万元以上的基建投资项目,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基建计划;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建计划和建筑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改变计划和提高标准。
五、各项经费收入和集贸市场税收的分...
1984年3月3日,税务总局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加强各项税务经费收支的管理,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执行国家预、决算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建立和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收支手续。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敢于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二、对税务事业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64)财税王字第86号通知检发的“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费管理办法”及各地的补充规定办事,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按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决算。
三、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等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3)财税计字第14号《关于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准扩大提取范围、提高比例,不准乱列开支。
四、对财政上拨给的基建投资及临时建房补助费,要统筹兼顾,妥善安排。五万元以上的基建投资项目,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基建计划;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建计划和建筑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改变计划和提高标准。
五、各项经费收入和集贸市场税收的分成收入等,不准用以滥发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用以游山玩水,不准用以请客送礼。经费如有节余,只能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和修建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事业。
六、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和纪律,不准以权谋私;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经费收支情况,认真审查年度经费决算。
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对1983年税务费及集贸市场税收分成等收入的开支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总局。
(隋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