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人民法院于1983年10月审理了一起偷税案,判处被告杨瑞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杨瑞祥从1971年9月至1983年7月担任青货服务所经理期间,擅自改变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指使会计瞒报销货款先后共截留营业利润71,730.86元、偷工商税和所得税共50,404.71元。
杨瑞祥长期以来无视国家税收法规。尤为严重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在1981年5月5日发布了第一号通告后,继续偷税17,500余元,杨将瞒报的销货款供拉关系,走后门使用,当该所职工向上级主管部门揭发他偷税的犯罪事实后,杨对揭发人打击报复,指使别人写信诬告揭发人。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于1983年10月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杨瑞祥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杨不服,提出上诉,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偷税款50,404.71元如数追缴国库。人们愤慨地议论:经理带头偷税,罪有应得!
(王志宏 刘芹玉 薛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