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11日 (84)财税二字第2号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83)税政字第501号请示悉。关于集体农工商联合企业、社队企业的职工个人投资利息列支和集体农工商联合企业工资标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关于企业的利息、股息列支问题。集体农工商联合企业、社队企业的职工个人投资、入股,是企业筹集资金的办法之一,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利息、股息,按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的,可以作为费用,在征收工商所得税前列支;按高于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的,属于分红性质,应在征收工商所得税后的盈余中列支。
(2)关于企业年终分红的列支问题。集体企业对职工个人按投资额的年终分红,属于利润分配。集资股金分红,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分配。
(3)关于职工的工资标准问题。根据财政部、劳动总局1980年2月9日(80)财税字第17号、(80)劳总薪字第28号通知精神,集体农工商联合企业,按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职工工资标准执行;如果暂时没有标准的,可按我局(83)财税二字第25号文件第6条规定办,即参照当地同行业大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