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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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12月13日公布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2年2月公布了这一税法的施行细则,这是我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发展我国对外的经济交往和技术交流,更好地贯彻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外国企业);
二是在我国境内同我国公司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
三是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
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对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一般都要依循两条原则:一是对设有常设机构的,才能征税;二是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明确规定:“设立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它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12月13日公布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2年2月公布了这一税法的施行细则,这是我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发展我国对外的经济交往和技术交流,更好地贯彻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外国企业);
二是在我国境内同我国公司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
三是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
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对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一般都要依循两条原则:一是对设有常设机构的,才能征税;二是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明确规定:“设立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它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依照税法和细则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它所得。包括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营业外收益。
(二)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投资所得。包括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和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以上这两个方面,都是基于所得来源地征税的原则确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对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的投资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征收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所得税的一种从源控制征收的方式。它的征税对象是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这类所得与直接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营利事业的所得不同,它是属于间接性的所得。如向公司企业投资,购买股票,为经济贸易提供贷款,为各项经济事业提供专有技术使用权,将财产租给用户使用等,往往是支付者有固定的事业机构或营业场所,而取得者则比较分散,有的分属于各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如果由纳税人直接申报纳税,则不便于税务行政管理,也不便于按照通常的计算程序和方法计算应税所得。因此,各国普遍采取从源控制征收,以所得的取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对于来源于我国的投资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是符合国际上的通常作法的,也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权益,有利于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对外经济交往中的税收问题。
二、税率的设计和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分为五级,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最高负担率不超过50%。这样做的好处主要有:
一是对一些大的项目通过征税可以避免我国权益外溢。目前,一些主要投资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法国为50%,西德为51%,英国为52%,美国不包括州、市的地方所得税为46%.日本连同地方居民税为53%左右。我国处于吸收外资的初期,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不应高于这些投资国家,但也不能过低。特别是一些利用外资的大项目,税收负担水平应接近投资者本国的水平,才不致使我国的权益过分的受到损失。
二是可以适当照顾中、小项目的税收负担。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不仅要发展一些大项目,而且有为数较多的中、小项目,需要在税收负担上适当地加以照顾。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50万元的,连同地方所得税在内的负担率为32.5%;年所得100万元的负担率也只有37.5%。都接近于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水平,而且对汇出利润不再征税,这对更多地发展一些中、小型合作项目是有利的。
三是能够适应地区间的不同情况,便于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更好地利用外资,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规定对于生产规模小、利润低、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可以由省、市、自治区决定,这样,就便于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政策和发展本地区经济的需要,适当地采取减免地方所得税的措施,以鼓励投资,更多地发展一些中、小型项目。
对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投资所得,考虑到一般不扣除费用的因素,从低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20%。
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费用列支的范围,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的划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等,基本上采用了与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相同的作法。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外国企业的具体情况,作了一些必要的补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采取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办法。从而合理地解决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机构进行生产经营,需要适当分担总机构管理费的列支问题。
(二)对开采海洋石油的投资准许加快投资回收。规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折旧年限不得少于六年;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开采海洋石油,投资多,占用时间长,应当适当缩短投资回收期。上述规定合理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有利于鼓励外商投资。
(三)对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可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总额,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做,有利于解决一些账册凭证不全或在我国境外支付费用较多,难以准确计算应税所得的实际问题,这也是世界很多国家通常采用的作法。
(四)对同我国公司、企业合作生产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明确规定在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就要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收入额。对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要按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收入额。
三、减税免税和征收方法
为了有利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除了合理规定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以外,还参照国际上的经验,有选择、有重点地作出了一些减税、免税规定。除了前面已经谈到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投资,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加快投资回收以外,还有以下几项:
(一)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过申请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定期减免所得税。减免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我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
(三)对外商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以及租赁贸易合同所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属于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可以免征所得税。
(四)对外商在农牧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防治环境污染以及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采取由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的方法。在登记、申报、检查以及违章处理等有关征纳制度方面的问题,都采用了与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大致相同的作法,并着重明确了以下两点:
(一)对按历年制计算纳税有困难的,允许采用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计算纳税。
(二)对营业期间不满一年的,可以按实际营业期间的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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