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税务总局最近检发了《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工商所得税税率的宣传提纲》,现刊载如下:
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完善税收制度,进一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这对税制建设和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调整税率的必要性
党的十二大提出,力争在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就要集中财力,保证国家以能源、交通为中心的重点建设。“重点上不去,全局活不了”。要把重点搞上去,就需要资金,国家就要有积累。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但是,最近几年,财政资金严重分散,生产上去了,国民收入也增加了,而财政收入却没有相应增加。因此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了。
税收是国家集聚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这些年来,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为积累四化建设资金做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在计征工商所得税方面,由于税率不统一,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是企业之间税负不平,征收管理不统一,使应该计征的工商所得税没有足额地收起来。
农村...
本刊讯:财政部税务总局最近检发了《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工商所得税税率的宣传提纲》,现刊载如下:
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完善税收制度,进一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这对税制建设和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调整税率的必要性
党的十二大提出,力争在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就要集中财力,保证国家以能源、交通为中心的重点建设。“重点上不去,全局活不了”。要把重点搞上去,就需要资金,国家就要有积累。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但是,最近几年,财政资金严重分散,生产上去了,国民收入也增加了,而财政收入却没有相应增加。因此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了。
税收是国家集聚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这些年来,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为积累四化建设资金做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在计征工商所得税方面,由于税率不统一,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是企业之间税负不平,征收管理不统一,使应该计征的工商所得税没有足额地收起来。
农村社队企业,原来按20%的比例税率交纳工商所得税。这个税率较低,对社队企业的发展起了积极扶植的作用。随着社队企业的发展,1981年、1982年,国务院对其税收负担进行了两次调整,特别是1982年的调整,在所得税上规定,城市郊区的社队企业以及开设在城市、县属镇的社队企业,生产烟、酒、糖等二十种产品和经营商业的社队企业,其所得利润,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不再执行20%的比例税率和三千元起征点的规定,通过这两次调整,适当地平衡了各种经济成份之间的税收负担。但是,事物的发展总是由平衡到不平衡,又由不平衡到平衡的。在解决了部分社队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税负不平衡的矛盾之后,又出现了一个新的矛盾,就是社队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衡,特别是城市郊区、城市和县属镇内的社队企业与毗邻的农村社队企业,由于区划关系,往往只因一条街、一道墙之隔,这边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那边却执行20%比例税率,生产条件相差不多,税负却相差较大。这就会使一些企业想方设法迁移厂址,而使一些应征的工商所得税跑掉了,而有些企业则凭借资金多和税负较轻的优势,继续盲目投资建厂;一些地方,把社队企业当成小钱柜,盖办公楼、高级招待所,搞不正之风,养活编外非生产人员……。这些都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流失和分散。另外,由于行业间、地区间税率不统一,征收办法不一致,这给企业核算也带来了困难。尤其是既生产一般产品又生产二十种产品的农村社队企业,其管理水平和核算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分开核算所得额的要求,这就增加了征收管理的困难,也容易造成漏税。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将农村社队企业一律改为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基层供销社多年来一直按39%的比例税率交纳工商所得税,不管企业盈利多少,都按同一个税率纳税,不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此外,中央已经明确,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因此,把基层供销社也改为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使其在负担水平上与其他集体企业一致也是十分必要的。
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在改为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后,利润少的少征,利润多的多征,企业盈利同其应负担的税收同步增长。这体现了合理负担政策,解决了企业间的苦乐不均,支持了贫穷地区底子薄、基础差、盈利少的中、小企业,也能促使那些盈利较多的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在同等纳税的条件下开展竞争。
从税制改革方面看,城镇集体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合作商店都已经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了,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也一律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各类集体企业的税率就一致起来了,进一步完善了工商所得税制度。
二、调整税率的可行条件
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调整税率,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可行的。
从调整税率的范围看,1982年已有不少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工商所得税了,这次调整的,只是开设在农村的企业,范围不是很大。
从负担税收的经济能力看,由于落实了党对农村的各项政策,社队企业生产发展很快,1982年总收入已达772亿元,比1981年增长15%,实现利润达128亿元,扣除减免税因素后,社队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仍有115亿元,1982年社队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额,占企业实现的利润还不到10%,这说明社队企业已有相当的积累和负担能力;基层供销社1982年实现利润121,800万元,按39%的税率计算,征税47,500万元,税后利润尚有74,300万元,留利也是不少的。根据测算,基层供销社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后,总的负担水平仍在40%左右,与原税负比较并没有提高。因此,将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是有条件的,是有负担能力的。
三、调整税率后还有哪些减免税照顾
为了继续支持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的发展,这次调整税率,对原来的一些减免税的照顾规定基本上保留下来了。这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减免税的规定。如:新办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经营有困难的,可给予免税一年的照顾;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包括革命老根据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社队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征照顾;经营农产品初加工、小水电、小火电、开矿的社队企业,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税照顾;灾区社队企业从事自救性生产,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工商所得税的税率,体现着国家的税收政策,关系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合理地调整所得税税率,是加强税收管理和集中资金的一项措施。当前.在国家财力不足,资金严重分散的情况下,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而集中资金势在必行。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和农村社队企业、基层供销社,都要坚决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从全局利益出发,以国家利益为重,积极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为给国家创造更多的积累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