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作出《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在规定中,明确了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一些政策原则和政策界限,并强调要加强对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管理。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将会进一步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有计划地全面发展,并为支援国家重点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
根据我国现行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农业税的征税范围,除粮食、薯类、棉、麻、烟、油料、糖料作物的收入外,还包括园艺作物收入、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对后三部分收入,习惯上称为农林特产收入。过去相当一段时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林特产生产发展缓慢,有的甚至还有下降,因此,对农林特产品如何征收农业税的问题,没有作过统一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各地贯彻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农林特产的生产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1982年全国大宗农林特产品的产量,同1978年比较,除个别产品略有减少外,多数产品的产量有了显著增长。如茶叶增长48.3%,蚕茧增长37.6%,天然橡胶增长31.6%,水果增长17.4%(其中柑桔增长1.45倍),都超过粮食增长16%的幅度。农林特产在农业产值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目前农民经营农林特产的积极性很高,预计今后农林特产品的生产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对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是应当的、合理的。
还应指出,过去有些地方对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曾根据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因全国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各地对征税的范围掌握不一致。同一种产品,有的地方征税,有的地方不征税。例如,全国有十几个省、自治区对木材和原竹收入征收农业税。而有些重要的竹、木产区却没有征税。即使是征税的产品,地区之间的税率也高低悬殊。以茶叶为例,税率有的省定为8%,有的6%,有的5%,有的3%。这种状况,影响了农林特产品销售的正常流向。二是农林特产收入和粮田收入的税负很不平衡。在同一单位面积的土地上,许多农林特产的毛收入和净利,都远远超过粮食作物的收入,但交税时却比照或参照粮田收入计算,负担过轻。据二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1982年对农林特产征收的农业税额,占其产值的比例不到2%,比全国农业税平均负担率3%还低。另据对一些县的调查,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税负,都大大低于当地从事粮食生产的税负。如广东中山县鱼塘的负担率只有1.6%,江苏宜兴县种植花卉、苗木的负担率只有0.07%。农林特产税负轻,不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特别是不利于正确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承包经营粮田的,相对来说收入低、获利小,负担税额多;承包经营农林特产的收入高、获利大,负担税额少,甚至没有负担。这种情况,在一些地方已经影响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工作,国务院在这次所作的规定中,首先,明确了征税的范围,强调凡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农业税。有些地区还没有征税的,应当积极做好工作,组织开征。其次,明确了对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计征农业税,改变了比照粮田收入征税的办法。根据一些地区多年的实践经验,采取这个办法不仅有利于平衡农林特产收入和粮田收入的税收负担,比较合理,而且适应农林特产生长期有长有短,收获有“大年”“小年”等特点,便利群众交纳。第三,统一规定了税率的幅度。低限税率定为5%,高限税率一般定为10%,从我国自前农业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这个税率幅度内,按照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各种产品的税率,是能够做到平衡负担,也能够鼓励农林特产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发挥税收对生产和收入的调节作用,同时还规定了15%的最高税率。对少数获利过大的产品,或者国家需要控制生产的某些产品,可以适用较高的税率,以利于各种农林特产能够按照国家要求和市场的供需情况,有计划地发展。第四,在统一政策下,在具体执行中给地方一定的灵活性。农林特产品种很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对其收入的核定计算方法、各项产品的具体税率,以及具体征税办法,国务院授权各地根据上述规定的各项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比如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生产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照顾。再如,全国规定了税率幅度,但对各种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税率,可由各地在使同类产品的税率与毗邻地区保持一致或大致接近的情况下,加以具体规定。
加强对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是搞好农村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基层农业税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规定的政策精神、政策界限,搞好调查研究,了解税源情况,掌握好征收办法。在征收工作中要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向广大干部群众讲清道理,使他们正确对待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自觉履行交纳农业税的义务,在发展生产,个人增加收入的同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