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9月15日 (83)财税字第265号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各省、市、自治区分金库:(不发西藏)
为了更好地贯彻我部《关于钟、表等十七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征、退(免)税
范围的问题
1.凡经营《通知》列举的钟、表等十七种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国内企业,一律按照《通知》的征、退(免)税规定,征、退(免)增值税和工商税。
2.《通知》规定的十七种产品除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种整机产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办理征、退(免)税外,其余十四种产品及其零部件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零部件,均按工商税的规定办理征、退(免)税。
3.《通知》所作的出口退(免)税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离境销售的出口商品。
4。《通知》列举的十七种产品的零部件范围,是指用于这十七种产品的专用零部件(包括自行车的内外胎等),不包括随机工具和附属件。各项产品零部件需要规定具体范围的,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5.征、退(免)税的适用税率,属于整机(包括成套零部件)进出口的...
1983年9月15日 (83)财税字第265号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各省、市、自治区分金库:(不发西藏)
为了更好地贯彻我部《关于钟、表等十七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征、退(免)税
范围的问题
1.凡经营《通知》列举的钟、表等十七种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国内企业,一律按照《通知》的征、退(免)税规定,征、退(免)增值税和工商税。
2.《通知》规定的十七种产品除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种整机产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办理征、退(免)税外,其余十四种产品及其零部件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的零部件,均按工商税的规定办理征、退(免)税。
3.《通知》所作的出口退(免)税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离境销售的出口商品。
4。《通知》列举的十七种产品的零部件范围,是指用于这十七种产品的专用零部件(包括自行车的内外胎等),不包括随机工具和附属件。各项产品零部件需要规定具体范围的,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5.征、退(免)税的适用税率,属于整机(包括成套零部件)进出口的,一律按整机产品适用税率征、退(免)税,属于零部件单项进出口的,按工商税的各项零部件适用税率征、退(免)税。
二、关于征、退(免)税的界限问题
1.对国内统一规定减征或免征工商税的产品,例如电视机、电子表、电子钟、石英钟和半导体收音机,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间内出口的,按照征多少退多少或未征不退的原则办理。
2.对电风扇、手表(秒表)、照像机等三项商品全国统一的出口减税规定,在1983年内暂不作变动。工业企业和外贸部门经营上述商品出口的,在1983年内按减征的税率办理退(免)税。从1984年1月1日起,对这三种产品的出口减税规定一律废止,工业企业销售上述三项产品,一律按统一税率征税。出口时也按统一税率退(免)税。
出口单位和收购出口产品的单位,198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出口减税规定减税入库的上述三项商品,这些单位应将库存数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照统一税率计算补交已减征的税款。其中,有些出口单位补税确有困难的,可对其应补交的税款采用记帐办法,待以后办理出口退税时,再用应退税款予以冲抵。补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税款=计税价格×税率-已征税款
3.实行出口退税办法后,对十七种产品所征的税款,在出口时必须按照规定全部退给出口单位。为避免减免税和退税的重复,从1984年1月1日起,凡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对生产上述十七种产品的个别企业减免的,其减免税的范围不包括这些企业销售给出口单位的十七种产品,即对销售给出口单位的十七种产品,必须按统一税率征税。
4.对国内商品和零部件所实行的减免税规定,属于照顾国内生产和商品出口所采取的措施,不适用于进口商品。因此,进口商品除特案规定减免税的以外,一律按照增值税和工商税税目税率表的统一税率征税。
三、关于进出口征、退(免)税的执行
日期和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1.关于《通知》中进出口商品征、退(免)税的执行日期,进口商品以向海关报关进口的时间为准,凡1983年9月1日以后报关进口的,一律按《通知》规定征税;出口商品以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时间为准。凡1983年9月1日以后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可按《通知》规定退(免)税。
2.计退税款的外贸收购价格,是指出口单位从工厂购进商品的实际计税价格,不包括运杂费、自备包装费等各项费用。外贸进价中已包含各项费用的,可按外贸进价扣除各项费用计算退税。为了简化手续,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费用扣除率,予以扣除。
3。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出口商品,其退还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外贸单位出口的,应退增值税额=计退税款的外贸收购价×增值税税率;工业企业直接出口的,应退增值税额=工厂出口的实际销售价(指离岸价)×增值税税率。
4。出口商品的退(免)税,是按次还是按旬、按月退(免),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出口单位退(免)税额的多少核定。
四、关于申请退(免)税的手续
1。出口单位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填写“出口商品退(免)税申请表”,并附发票的副本或影印件等有关证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手续。
2。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商品,一律由委托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手续是:由委托单位填写“出口商品退(免)税申请表”,附发票,并持代理出口企业出具的经代理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有关证明,办理退(免)税手续。
五、关于税款退库和财政结算手续
1.出口商品税款的退库,按《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一律凭金库“收入退还书”送交当地金库审核退付。
2.中央外贸企业和中央各主管部门进出口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应退税款,当地金库从中央预算收入中的“工商税”科目退付。中央预算收入不够退付时,划付上级金库。
3.地方外贸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进出口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应退税款,当地金库从地方预算收入中的“工商税”或“增值税”科目退付。其中,实行收入总额分成上解的省、市,因退税减少,中央财政分成上解的部分,在年终决算时,由地方财政如数交回中央财政。
六、关于已退(免)税的出口商品
补征税款问题
对已退(免)税的出口商品,因故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时,出口单位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并补交已退(免)税款。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