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19日 (83)财税二字第24号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不发西藏):
国务院国发〔1983〕67号文件《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工商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减税或免税。减免税额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余分配和其他开支。”为了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对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批准减免的工商税额,可从1983年7月1日起直接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科目,暂不包括在企业利润总额内计征所得税。我局(82)财税集字第55号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