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10月20日 (83)财税二字第25号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市税务局:
一、二、三、四、五、(略)
六、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一)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列支的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工资的列支,仍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80)财税字第17号,(80)劳总薪字第28号通知执行。即: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工资,税务部门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在成本中按批准的实际工资列支。未经劳动部门同意自行支付的工资,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的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解决。符合条件,经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59号和166号文件规定执行。一般计件的超额工资应限制在企业平均标准工资的30%以内。
个别地区劳动部门对小型集体企业职工,暂时没有核定工资标准的,可参照当地同行业大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成本中列支。超过标准的,在税后利润中解决。税务机关应将上述情况函告劳动人事部门,并请他们尽快解决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问题。
(二)集体企业调整工资如何列支问题
国务院国发〔1983〕65...
1983年10月20日 (83)财税二字第25号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市税务局:
一、二、三、四、五、(略)
六、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一)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列支的问题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工资的列支,仍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80)财税字第17号,(80)劳总薪字第28号通知执行。即: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工资,税务部门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在成本中按批准的实际工资列支。未经劳动部门同意自行支付的工资,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的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解决。符合条件,经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59号和166号文件规定执行。一般计件的超额工资应限制在企业平均标准工资的30%以内。
个别地区劳动部门对小型集体企业职工,暂时没有核定工资标准的,可参照当地同行业大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成本中列支。超过标准的,在税后利润中解决。税务机关应将上述情况函告劳动人事部门,并请他们尽快解决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问题。
(二)集体企业调整工资如何列支问题
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如何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凡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工资的集体企业,其调整工资额今年在成本中列支比例,原则上按国营企业的列支标准执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列支比例的,可按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知青企业减免税到期应恢复征税的问题
为了安排城镇知青就业,国家对城镇待业知青新办的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二年至三年,已经比其他城镇新办集体企业享受免税的时间长,目的是让他们多积累些资金,解决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生活方面的需要。现在,知青办企业在国家扶持下,经营情况已有改善,盈利增加,有条件为国家作出贡献。因此,对知青办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税到期后,应即恢复征税,不再延长减免税期限。
(四)承包企业计征所得税的问题
近几年来,国家在企业中推行承包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凡是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集体企业,不论是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或者是实行职工集体和个人经营承包责任制,都应该根据国家的税收规定,实行先交纳所得税,然后在企业和职工间进行分配。承包者是独立核算单位的,按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上交承包费)由承包者纳税,出包者收缴的所得税后的承包费不再纳税;承包者不是独立核算单位的,其生产、经营所得及承包费应并入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统一计征工商所得税;如果包给个人经营,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个体户发给营业执照的,其生产、经营所得,暂可比照个体经济办法征税。
(五)预算外企业、事业单位征税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31号《紧急通知》规定,“凡有营业收入的单位,包括保险公司、宾馆、招待所以及尚未征税的预算外企业,都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不准拖延不交”。为了更好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对至今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都要照章征收所得税。保险公司、宾馆、招待所按利改税办法管理。
七、为了及时掌握汇算清交结果和减免税因素对收入的影响,我们拟制了一个“工商所得税汇算清交汇总表”,请各地填写后,随工作小结一并送给总局。
八、工商所得税汇算清交工作结束时,要进行小结。小结的内容,除了按以往年度的做法进行外,要着重总结多年来进行汇算清交工作的经验,行之有效的方法等。我们要求工作小结于1984年5月底前报给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下达1983年度汇算清交工作指示时,请抄送总局一份。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