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炎(公元727—781年),字公南,陕西凤翔人,唐代著名的财政改革家和财政思想家。唐德宗时出任宰相约二年,任职期间,制订和推行两税法的赋税制度。这个制度,一直为以后一千余年的封建统治阶级所沿用,在我国财政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唐初实行的赋税制度,是继承隋朝并加以修订而成的租庸调制。租庸调制,以均田制为基础,由官府按男丁分田,以丁为单位征收赋税,赋役负担较隋朝为轻。由于当时政治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人民休养生息的政策措施,赋税制度也适应于当时的经济情况,至开元、天宝年间,唐王朝经济空前繁荣,“左右库藏,财物山积,不可胜数”。
伴随着经济的繁荣,唐皇室官僚的生活也日趋豪侈,挥霍无度,加上对外连年用兵,军费开支庞大。“安史之乱”后,出现了藩镇割据的局面,大量公田被大土地私有者兼并掠夺。农民失去土地,无法生存,于是大量逃亡或起义,户籍骤减,均田制被破坏了。这样,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租庸调法也就难以为继了,因此,出现了“国赋所入无几”的状况。
为了摆脱财政困难,增加财政收入,公元779年,唐德宗任用杨炎为宰相,改革赋税制度。杨炎从减少支出,增加收入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财政措施。
为了节制支出,杨炎实行国家经费和皇室私人经费分别管理。西汉以来,国家经费和皇室私人经费是分管的。只是“安史之乱”时期,由于京都豪将“求取无节”,主管收支的官吏又无力禁止,国家的赋税收入才并入皇帝内库。自此,“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掌管收支的官吏“不得窥其多少,国用不能计其赢缩”,而皇室私人使用却极为方便。这样一直持续了二十年。杨炎认为,这是国家财政的大问题,“夫财赋,邦国之大本,生人之喉命,天下理乱轻重皆由焉……”。于是,他上书唐德宗,极力主张国库与皇帝内库分立,国家经费仍归左藏库管理,从而恢复了国库与皇库分别管理的制度,维护了国家财政收支的独立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室的无度挥霍,节省了支出。
杨炎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在分析各地已实行的户税和地税制度的基础上,于公元780年2月,正式颁行两税法,分别征收户税和地税。地税征粮,户税征钱。两税的课税原则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就是说不以人丁为标准计征,而以财产(包括土地)多少来征税。具体来说,户税按户籍征收,“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取消主户与客户的区别,不论主户还是客户,均须纳税。税额的计算则根据各户财产的多少分为不同的等级,据以征税,不定居的流动商人,“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与定居者的税额大体相等。地税的课税对象是田亩,田亩数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按土地的贫瘠好坏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为鼓励垦荒,新开垦的土地税率从轻。户税和地税分别在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过六月份,秋税不过十一月份。同时,免去一切“租庸杂徭”,“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两税法由于“以贫富为差”和按户、按地亩征收,从而扩大了纳税面。一方面使以前很少纳税的庄园地主承担国家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向流散商人征税。肃宗时,课税户仅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推行两税法之后,使当时不负担国家赋税的“浮寄客户”成为两税户。杨炎推行两税法以后,唐王朝的财政收入增长很快,德宗时,“岁敛钱二千零五十余万4341,米四百万斛,以供外(地方),钱九百五十余万4341,米一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中央)。”为唐王朝暂时解决了财政困难。
但是,杨炎推行的两税法,只是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人民的负担并未减轻多少。同时,由于当时社会动乱,户籍弊坏,人口流丧,田地荒芜,各地所摊的税额也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再加上唐王朝的政治腐败,各地官吏拼命榨取,额外的苛捐杂税日益繁重,人民的负担更加沉重。
尽管两税法推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杨炎推行两税法对以后历代赋税制度的确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两税法一直实行至明代,才为一条鞭法所代替。
总起来说,杨炎的财政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主张量出为入。他第一次提出了“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财政产生以来,传统的理财思想是“量入为出”。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封建统治阶级为搜刮民财制造借口,则主张“量出制入”。历代统治者总是先计算国家每年需要的经费支出,然后据以确定当年的课税数额。然而,真正把这一思想当作一项原则提出来的是杨炎。杨炎认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应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入。”这一原则的提出,尽管为统治阶级的搜刮民财提供了依据,但对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统治阶级的横征暴敛,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主张税制简化。杨炎推行财政改革以前,唐朝有租、庸、调、户税、地税、青苗税等各种赋税,其它杂征尚不在其中。各种赋税的征收时间、征收次数、征收对象、征收数量各不相同。杨炎主张税制简化,在他的两税法中,把一切赋税合并为两税,分两次征收,并杜绝法外征收,改变了税种繁多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人民不胜其烦、不胜其扰的痛苦。
(三)强调合理负担。唐朝以前的租庸调制,是根据劳动力的强弱确定负担能力。这种不分贫富、负担相等的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杨炎在他的两税法中,强调合理负担,他认为:“人无丁男、中男,以贫富为差”,“以资为宗”。他主张以土地财产的多少,按每户贫富的差别进行征税。这与按劳力强弱征税的办法相比,无疑是一种进步,对于减轻最下层劳动人民的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将实物税改为货币税。在杨炎以前,历代封建统治者的赋税收入基本上是征收实物的。实行两税法以前的天宝年间,唐朝实物税收入还占全部税收的70%—80%。两税法第一次采用了以钱定税的原则,除谷米之外,均按田亩计算税额,以货币交纳。这在中国财政史上是一个突破,说明杨炎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趋势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虽然杨炎的这一原则执行时间不长,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提出这一理财措施,也是难能可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