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中国财政杂志社
官方微信
中国财政
微信公众号
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问:物资、供销企业为什么一律按大中型企业的办法实行利改税?
答: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对物资、供销企业一律作为大中型企业,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企业的经营性质与工业生产和商业销售有所不同,它们主要是经营生产资料的,是专为生产和基本建设服务的。一般来说,这些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极少,职工人数也不多,但近几年来在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过程中,利润水平变化比较大,因此,不宜按照工商企业的办法划分小型企业,一律作为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实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
在核定利改税方案时,如果税后利润达不到国家核定企业的合理留利,差额较大的,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财政部利改税办公室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