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28日(82)财税一字第323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财税(82)433号《关于罗布麻烟适用税率的请示》收悉。据了解,罗布麻烟的基本原料同普通卷烟相同;而且,卷烟中加入罗布麻浸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尼古丁对人体的危害,但是并未改变卷烟的性质和用途。因此,罗布麻烟应按卷烟征收工商税,并按照其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不能按药品税率5%征税。如果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有困难,可以依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过批准给予减税照顾。
你省徐州市对罗布麻烟暂按5%税率征税是不对的,应立即纠正。对1982年内少征的税款要及时补征入库。
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西藏除外)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