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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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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2年10月14日(82)财税集字第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2)税二(1)字第122号请示悉。关于民航小卖部借拨的经营资金归还问题,按照民航总局(82)民航财字第201号《关于加强职工小卖部管理的通知》中第8条规定:“小卖部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工商所得税。”小卖部在开办时向所在单位借拨的经营资金,应该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的自留利润中归还。
抄送: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不发西藏),民航总局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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