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我们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结合外籍纳税人居住分散,流动性大,税源不易控制的具体情况,组织力量狠抓了外籍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就如何做好这项工作,谈点粗浅的体会。
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宣传。我国过去未征收过个人所得税,新颁布施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在税率设计、征税对象、扣除金额、计算征收等方面,与外国税法不尽相同。外籍纳税人初次申报,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很自然的。如不少外籍纳税人对我国为什么要开征个人所得税,如何理解“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怎样避免双重课税,交税后能享受什么权利等问题提出询问,这说明他们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不甚了解。只有对纳税人加强宣传解释,才能消除他们的疑虑,为做好征收工作创造条件。我们除在报上登公告,向纳税人发通知外,还印发宣传材料。转发有关规定,利用接待来访、办理登记申报的机会,或到纳税人工作、居住地点有针对性地反复细致地进行宣传解释,使大部分纳税人都能按时申报纳税。有些征期内不在本市的纳税人,大都能事先主动联系;有的因急事临时回国,还专门发来电报,说明不能按期申报的原因。1982年11月,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人数达到92.5%。
开展纳税检查,加强征收管理。通过加强宣传,大部分外籍纳税人都能主动申报纳税,但也有一些人,无视税法规定,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个别的甚至想逃避纳税。为了防止拖欠、偷漏税款,我们加强了与工商、公安部门以及外籍纳税人接待单位和兄弟省市税务机关的联系,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同时经常深入纳税户调查税源,进行纳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一次,在纳税检查时,发现有130余户外商驻京办事机构的人员未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通过催办、审核,按税法规定,对其中58人征补了个人所得税20余万元。对个别无视税法,态度不友好,无理纠缠的纳税人,我们既耐心地做宣传工作,又坚持原则,对不合理的要求据理驳斥,依法办事。有个纳税人,申报不及时,还要态度,扬言要打“官司”,我们没有理会,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在他交税时,不仅按规定征了税,并加收了100多元的滞纳金。结果促使这个纳税人转变了态度,打这以后,也按期申报纳税了。
建立征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我市征收外籍个人所得税的任务较大,绝大部分接待、计税、核税、开票等工作都集中在每月的征期内来做。为了减少忙乱,我们建立了内部征管制度,通过设置征管卡片、专管手册、征收档案等,加强了各项记录,积累了各种资料,并统一了征收工作程序,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1982年又试行了邮寄申报,纳税人可在每月征期前将申报表寄来,经审查开票后,再寄给纳税人直接去银行交款。这样做,方便了纳税人,受到了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