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等项所得,应缴纳20%的所得税,由支付款项的单位扣缴。通常称之为“预提所得税”。这一规定执行以来,有一些同志提出,这样是否会影响引进外资?本文就简单地谈谈这个问题。
对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这是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作法。根据对78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7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不分支付给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以及个人,都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有英国、西德、日本、印尼、瑞士,荷兰、意大利等32个国家和地区;只对支付给外国公司和外国居民实行预提所得税的有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泰国、挪威等40个国家。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高低不等,基本上在10%到40%之间,多数在20%以上。这项税收具有国家之间的分享性质。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在哪个国家取得上项所得,哪个国家就有优先的征税权。也就是说,所得来源地国家有权先预征一部分税,然后再由纳税人回到本国纳税,并将在来源地国家已纳的税款,从其本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因此,对外商在我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预提税,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果我国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商在其国内仍要纳税,并不会因此而减轻其纳税负担,只不过是把我国应征收的税款让给了外国政府征收而已。因此,我国规定对外商所得利息等征收预提所得税,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权益所应当坚持的税收管辖权,也是国际间的通常作法。再则,我国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同世界多数国家相比,不仅税率中等偏低,而且征收范围也是相当窄的,并规定了若干优惠办法。我国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对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对外国银行和个人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其利率低于存户本国存款利率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我国公司、事业单位购进的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所得,也免征所得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也给予了一定的减征和免征,等等。这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吸引外国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积极的作用。
由此可见,我国对外资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是不会影响引进外资的。当然,由于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工作刚刚开始,而且涉及的对象多、内容复杂,在具体执行中我们要不断改进工作,使之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