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就一定要遵循邓小平同志在十二大开幕词中提出的正确方针,从实际出发,在今后一个长时期内,有领导有步骤地抓紧进行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任何改革,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都同财政有密切的联系。我们做财政工作的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改革。同时,各行各业的改革,也要支持国家财政,考虑国家的财力。通过改革,第一,一定要把经济搞活,把企业搞活。第二,一定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形象地说,就是“你(企业)富,我(财政)也富”。这就是当前进行利改税当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针。
怎样在改革当中,切实贯彻“你富我也富”的原则呢?
第一,要算帐。要算国家、企业、职工三兼顾的帐,算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帐。在制定方案时,那种不想花气力,试图通过压基数、争比例,从国家财政上挖一块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基数低了,留成比例高了,或者说包得少了,企业太轻松,没压力,先进企业不适当地多得了,后进的企业还能躺在国家的身上混下去,结果,出不了效益,出不了速度,也不出了人才。因此,要在充分估计企业潜力的基础上,按照先进的定额和比例算帐,这样,企业要多留,就只能在确保国家多得的前提下实现,只能在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挖掘内部潜力的条件下实现。这样,在实际执行中,那种不管经营好坏,企业都要在改革中得到好处、只有国家财政不能多得的情况,才能改变。
第二,统收打破了,统支也要打破。体制改革以后,财权和财力下放了,有些开支也要下放。企业搞活了,钱多了,有些过去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支出,如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除通过银行贷款外,也可以由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补充一部分。企业如此,事业单位也应当如此,用他们增加的收入抵做一部分支出,不能有了收入归自己,而开支都向国家要。这不是“堵”,而是用改的办法来“导”。这样,财政就站得高了,就由被动转为主动了。
第三,改革体制,下放财权,并不等于放任不管,国家财政还要履行监督的责任。那种认为财权下放了,企业实行承包了,国家可以放任不管,是不对的。企业要接受和欢迎国家和群众的监督。
有人问,实行利改税,国家征收55%所得税,保证国家得大头,是否妨碍企业的自主权,不利于企业搞活?改革体制,责权利一定要结合,企业的自主权一定要保障。使国家得大头,并不妨碍企业的自主权,说征税就不能把企业搞活,更是讲不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企业都是征所得税的,有的税率还相当高,但谁也不认为妨碍了企业自主权,更不妨碍把企业搞活。怎么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征所得税就会妨碍企业自主权和搞活经济呢?
有人问,过去税制上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交,现在征收所得税是否适当?过去有一种说法,似乎只能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征收所得税,而不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征收所得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税收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据,对什么所有制都可以适用。既然对全民所有制可以征收工商税,为什么不可以征收所得税呢?当然,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格,可以用利润上交形式取得收入,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家就只能是用利润上交形式取得收入。从国家取得收入的形式来说,税利两种形式都可以采用,或者两种形式并存,或者用其一种。建国初期,国家对公私企业区别对待,在当时是正确的。现在适应新的形势和体制改革的要求,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也是正确的,这和所有制转移与否没有关系。
当然,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配,是税收和财务体制的重大改革。我们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改革引起的新变化和新情况,慎重从事,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