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在我国试行以来,初步显示了它的积极作用,但各方面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以下几个认识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在产值重复计算的情况下,重复征税是不是不可避免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两个问题:第一,产值的重复计算与重复征税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第二,在产值重复计算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排除重复征税。目前我国在产值计算上确实存在着重复计算的问题。但是,作为企业来说,不论是从再生产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考虑,都需要核算产品的全值。既要核算本企业创造的价值,又要核算其他企业转来的物化劳动的价值。问题的关键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必然会产生重复征税,就无法排除重复征税?我们认为,产值的核算与征税是两回事,征税是否重复,不在于产值如何核算,而取决于征税的方法。如果我们不以产品销售全额为课税依据,或者虽以销售全额为课税依据,而不采取道道征税的办法,那么,就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也是核算总产值的,他们并没有把核算净产值作为解决重复征税的前提,而是通过实行增值税的办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可见产值的重复计算与重复征税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二、试行增值税是不是意味着减税
有人认为,既然试行增值税在于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就应当把重复征收的税额减掉,降低税负,使大家得到好处,否则就会失去实际意义。这种看法不对。重复征税所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全能厂生产的产品税负轻,协作厂生产的产品税负重,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稳定税收收入。试行增值税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至于说降低或者提高产品总的税负,则是另一回事,不能将这个问题同试行增值税所要解决的问题纠缠在一起。当然,具体到企业来说,采取增值税的办法征税后,企业之间的税负必然要发生变化,原来税负轻的全能厂,将随着其全能的程度,相应地加点税;原来税负重的协作厂,将相应地减点税。只有有加有减,才能解决重复征税所造成的在企业之间税负不平的问题。这样做的结果是,有的受益,有的不受益,所以不能把试行增值税理解为普遍减税。
三、增值税是不是存在鞭打快牛之弊
增值税的课税依据,基本上是销售额扣除企业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外购原材料、零配件等物化劳动价值后的增值额。这样,在生产过程中物质消耗多的企业,其产品增值额相对的就小;物质消耗少的企业,其产品增值额相对的就大,按照同一比例税率征收,前者交纳的税少,后者交纳的税多。这种使耗料多的后进企业少纳税、耗料少的先进企业多纳税的课征制度,是否存在鞭打快牛之弊呢?我们认为是不存在的。
第一,在课征增值税的情况下,虽然增值额大的企业所交纳的税额,从表面上看比增值额小的企业相应地多一些,但就生产这项产品的总税负来说,先进企业并不比落后企业多交税。例如,甲企业比较后进,生产售价100元的产品,耗料70元,增值30元;而较先进的乙企业,生产售价100元的产品,耗料60元,增值40元。按10%的税率纳税,从表面上看,甲企业纳税3元,乙企业纳税4元,但各自加上耗料等所承担的税金7元、6元,则甲、乙企业均为10元。因而,就这项产品的总税负来说,谁也不多,谁也不少。
第二,按增值额征税.不仅不损害先进企业的经济利益,相反,它具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积极意义。仍以上述甲、乙企业为例,耗料较多的甲企业增值额为30元,纳税3元,留在企业的可分配价值为27元;耗料较少的乙企业增值40元,纳税4元之后,留在企业的可分配的价值则为36元,比甲企业多9元。很明显,企业要争取更大的经济效果,在分配上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就必须努力降低物料消耗,力求增大增值额。
第三,按增值额征税,还可起到促使企业革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大家知道增值额大体是由工资、部分费用、利润等几个因素组成的.在增值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同一税率征税,企业所交纳的税金是相同的。这样,企业要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就得更新生产技术,加强生产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使每百元增值额中的工资、费用的比重小一些,利润的比重大一些。假定甲企业的增值额30元中,工资为18元,费用为6元,纳税3元后利润只有3元。如果它通过技术革新、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使工资由18元降为15元,费用由6元降为5元,利润就由原来的3元增为7元。因此,在物料消耗相同,增值额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的课征制度,对于劳动生产率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先进企业也是有利的。
四、增值税的计算是不是必须要与成本挂钩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探讨具有现实意义。用与成本挂钩的“实耗扣除法”计算增值税虽有一定好处,但从试行的情况看,也有其缺点:(1)在产品成本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要准确无误地确定实际耗用数比较困难,会影响应征税额的准确性;(2)由于产品成本核算所采取的方法不同,在一些企业里存在着把增值因素计入非增值成本项目中去的问题,要“还原”相当麻烦;(3)计算复杂。从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经验看,实行增值税并不是非与成本挂钩不可。目前国外实行增值税的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一种间接计算方法,即:以企业按当期商品销售额税率计算的税金减去当期购进商品的已纳税金,作为增值税的应纳税金(叫做“购进扣税法”).其特点是不与成本挂钩,而达到按增值额征税的目的。
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中,提出了采取“购进扣除法”这个计算方法。对采用这个方法目前表示疑虑的主要是:(1)进料不等于耗料,会不会因此助长企业大量储备材料,从而影响税收收入?(2)有的企业的材料,是成批购进零星耗用,或者是在一定季节将生产周期的用料一次购进.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影响税款入库的均衡性和利润核算的正确性?
第一,我们认为,不会因此而导致大量储料而减少税收。因为:(1)大量储料势必多占资金,在实行经济责任制,经营好坏直接与企业经济利益挂钩的情况下,多占用资金就要多承担利息支出,会直接减少企业盈利;(2)购入的材料,购入企业要承担税金,只是在企业发生产品销售之后,才能扣抵此项税金,并且每次扣抵的数额只限于销售产品的可扣抵数额,这样,大量储备材料,无异于提前将税金入库,然后随着各期的销售收入分期扣抵,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合算的。
第二,在购进材料不均衡的情况下,影响税收收入的均衡和销售利润的正确核算,这个问题是存在的。不过,这并不能构成采用“购进扣除法”的障碍。例如,有的地区对这类企业采取了定率扣除、年终结算的办法,即先按上年购进材料等占产品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扣除率,在经营期内,以这个扣除率按各期产品的实际销售额求出增值额,据以征税,于年终再按实际购进材料额等进行结算,多扣了的补税,少扣了的退税。这样,既解决了上述问题,简化经常性的征收,又能够落实税收政策,做到不少征也不多征。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虽然是个业务技术问题,却关系着增值税能否在我国顺利推行的问题,很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