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施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对搞活建筑经济,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利润留成办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以整顿,使之更加完善。根据河南省建筑行业的情况,我想谈谈个人的几点看法。
第一,利润留成比例需要调整
我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国营施工企业利润留成办法时,在建筑企业利润水平低、底子薄、困难多需要给以照顾的思想指导下,对施工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定得偏高,经过几次改革,结果越改留成比例越高,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1978年底,原国家建委、财政部下达国营施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的通知,规定企业从实现的利润中先提企业基金,剩余部分,企业留用50%,上交财政50%。1979年河南省施工企业实现的利润,企业留用部分占65%,上交财政部分占35%。1980年,原国家建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等五个部门下达国营施工企业试行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通知,又在1978年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定利润,并规定法定利润三年不上交,全部留给企业,增长利润部分,企业留用80%,上交20%,这样,就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留用比例,河南省施工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企业留用占78%,财政收回只占22%,拿的是个小头。1981年有关部门大力推广辽宁省的经验,提倡搞上交财政包干,河南受其影响,实行了按前三年平均上交数包干上交,超收全部留给企业的办法。结果在全年实现利润中,企业留用数占90.1%,财政收回9.9%,只拿了一个零头。包干上交数额比1980年上交数减少18%。
从施工企业发放奖金的情况看,职工奖金是在成本中列支,实报实销,奖金增加的幅度,超过了生产发展、劳动效率提高和成本降低的幅度。1979年河南省施工企业实发奖金人均75元;1981年人均166元。1981年奖金总额比1979年增加124%,而同期内完成的施工任务、全员产值和降低成本额分别只提高42%、32%和100%。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比例,由1976年的1∶1.9∶1.4,变为1981年的1∶1.9∶2.4。与本省其他工业部门1981年的同项目比较,人均利润额,建筑业607元,工业637元;人均利润留用额,建筑业547元,工业171元;人均上交利润额,建筑业60元,工业391元;人均奖金,建筑业166元,工业96元。无论是从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上衡量,还是从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平衡上考核,施工企业留利水平都是高得不合理的。
建筑施工企业除留利水平高以外,扩权办法还规定,施工企业可按工程预算成本的3%向建设单位收取技术装备费,不计入施工收入,不参与利润分成,直接作为企业的专项基金。这项资金来源,比利润留成可靠,企业无论是盈是亏,都可“旱涝保收”。但是近几年来,因控制基建规模,施工任务不足,原有施工机械利用程度很低,企业对增加技术装备并不迫切,出现专项基金收多支少,结存骤增,资金利用率低的现象。据统计,1981年我省建筑业专项基金年末结存较上年增长51%。可见,所谓施工企业底子薄、困难大,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了。因此,利润留成比例有必要加以调整。
我认为,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留成既要考虑行业的特点和需要,也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对左邻右舍的影响。为此建议:取消法定利润全额留用和企业基金提成;改变奖金从成本中列支的做法,加入利润留成;同时将技术装备费的收入和支出分别纳入施工利润(法定利润)和利润分配渠道,统一计算利润留成比例,实行利润总额分成。
第二,利润留成基金提取办法应当改进
利润留成基金的提取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企业全面提高经济效益,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企业提取利润留成基金的多少,应视其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和经济效益的高低而有所差别。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任务大都是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的,它的社会需要的主要标志是保证工程质量、执行合同工期和控制工程造价。施工企业现行利润留成制度在这一点上恰恰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法定利润全额留成还是基数利润五、五分成和增长利润二、八分成,都是以利润的多少为唯一依据,不同生产、质量、工期挂钩,这在客观上就难免助长有的企业不顾社会效益,单纯追逐利润的倾向,造成企业得小利而国家吃大亏的后果。从河南省建工局提供的统计资料看,1981年比1979年利润总额增长296%,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却下降6%。合同工期的履约率,据对开封市一个建筑公司的调查,1979年为20.3%,1980年为20.9%,1981年为21.7%,三年里没有多少改进,水平很低。这种片面追求利润的倾向很值得注意。
要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改进利润留成基金的提取办法。企业提取利润留成,不仅要看它实现了多少利润,是否完成了财政部门下达的利润计划,而且要考核主管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指标和规定的生产任务,还要检查工期是否履行了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规定完成每一项指标应提的份额。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置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发包单位的共同监督之下,促使其树立全局观念,才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提高综合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