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增加和节省建设资金”,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之一,我们税务部门,应以圆满实现这一方针为己任,特别是要把生财和聚财之道放到优先地位。我们讲究生财、聚财之道,一方面要有一套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调整和发展,有利于发挥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的税收制度,另一方面,还要有一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办法。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当前,讲究聚财之道,加强税收管理,要狠下一番功夫。我们认为,迫切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税收,同时辅之以有限度的灵活性。这是因为税收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它的一征一免,征多征少,直接关系到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作用,不集中统一管理税收,就不能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和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同时,我国是一个大国,现行的税法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制定的,不管规定的条文怎么具体,也难以完全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结构的复杂情况。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这种灵活,必须是在集中统一领导下的灵活,是不损害宏观经济利益的灵活,是有秩序、有纪律的灵活。因此,需要重申以下几条章法:
第一条是坚决维护现行税收法规的严肃性,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可以作为问题研究,可以提批评建议,探讨改革的办法,但在制定新的政策法令之前,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绝不许把一条消息、一个建议、某一个人的讲话、某一个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以及对于税制改革所提出的方案、设想,作为执行的根据。
第二条是按规定程序办事。企业要求减税免税,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查之后,按照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审批。不许逾越这个规定程序,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写报告。任何部门和企业都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税收,凡是各地自行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不合法的应当废止,超越权限的应当纠正,应当减免而手续不完备的,要补办手续。
第三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单位在税法解释上发生分歧时,要“先交税后打官司”,不允许拒不纳税。
第四条是税务机关对减税免税一定要按照政策,坚持原则,严格审批。凡属重大减税免税问题,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走出办公室,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那些消耗高、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重复生产、供过于求的企业,一般不应给予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对批准实行减税免税的企业,不能放任不管,要同纳税企业一样进行管理,经常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考核减税免税的经济效益。同时要监督企业到期恢复纳税。如果由于税务工作人员失职,到期未恢复征税,因而造成大量漏欠税的,要批评教育,追究责任,直至给以必要的处分。
二、加强税源管理,切实掌握经济税源的发展变化情况。“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收税,好比打仗,必须经常了解客观经济税源的发展变化,做到胸中有数。如果对于自己所管企业的经济税源情况底子不清,也就不可能取得征管工作的胜利。为了切实掌握经济税源的变化,湖南省从1973年开始,从省到地、县普遍建立了税源观察点,1980年初印制了重点税源表式。并明确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税务局和所在地(市)、县税务局都要重点掌握;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地、市和所在县(市)税务局要重点掌握;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市税务局要重点掌握。抓住了这些重点税源,就抓住了关键,就能克服征收管理上的盲目性,取得征收管理的主动权。对这些重点户税源,尤其是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派专人驻厂管理;要经常搜集企业产、供、销、运等方面的资料,定期分析研究,以利于促进生产和指导征收。这样做,无论从生财和聚财的角度来看,都是完全必要的。
三、搞好纳税申报、纳税鉴定和统一发货票等征管制度的建设。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申报纳税,这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但是,多年以来,许多地方对这个制度都执行得不够认真,很有必要把它迅速建立和完善起来,全面实行。
纳税鉴定是根据纳税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具体落实税收政策法令的一种良好形式。1981年以来,湖南省绝大多数税务部门认真抓了这项工作。现在的问题是,一部分纳税鉴定适应性差,有的纳税鉴定不是面对企业定的,而是一个行业搞一本纳税鉴定,它包罗万象,企业感到无所适从,不便据以计算纳税;有的企业生产经营起了变化,相关的政策法令有了改变,但鉴定依然故我,这就不可能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所以,准确地完整地搞好纳税鉴定,并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及时修改、完善它,是加强征收管理的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
统一发货票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又是征收机关查帐核税的重要依据。加强发货票管理,有利于搞好市场管理和税收管理,反对偷税、逃税和投机倒把活动。当前,要针对近年来不少地方对发货票管理松弛、非法印制、使用混乱、检查不严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扭转。各地税务部门对广大税务干部,要进行加强发货票管理的思想教育;要按照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好、管好、用好发货票;要将发货票管理列入税务专管员责任制,加强所管单位发货票领、用、存的管理;要经常辅导开票人员熟悉税收政策法令,掌握开票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四、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改进城乡税收的征管方法。城乡经济不论实行什么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不能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且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要保证国家税收逐年有所增长,要贯彻“先税后分”的原则。对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业户,由于多数无帐或者帐据不全,在征收方法上,应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分别采用核实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定率(负担率)不定额征收的方法,已经建立了个体经营者联合协会的地方,也可以逐步实行民主评议。对农村一些比较集中的工业、手工业产品,要控制生产环节,实行查定征收;同时,适当扩大工商税代征面,依靠社、队的力量,把零星分散的税源管理好、收上来,但不能搞“包税”。还要密切联系有关部门管好市场,加强集市贸易税收的征管工作,打击二道贩子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加强对“以税还贷”的管理。为了帮助轻纺企业进行挖、革、改,促进轻纺工业生产的发展,国家规定企业使用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可以按规定程序,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本项目增产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当然,这对生产的发展有促进。但现在有的把不应用税款偿还的贷款也用税款偿还;有的企业不先用利润还贷,却用工商税还贷;有的不报批就动用税款还贷,也有的把应当按期入库的税款截留下来,作为偿还贷款的专用款。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税收计划就难以完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将受到影响。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企业因生产经营有困难要求减免税与用税款还贷款是两回事,应当桥归桥,路归路,分别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办理,不能混为一谈,当作一件事情来办。
如把以上这几个方面问题解决好,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就能大大提高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