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工交企业拥有几千亿的固定资产,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折旧,是保证和促进固定资产更新、技术改造的重要条件。现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行业采用综合折旧率的办法,与各种固定资产磨损情况各不相同的特点不符;有些固定资产实际提取的折旧超过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够合理;有些企业的折旧基金不能保证专款专用,有相当一部分被挪作他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不大符合固定资产折旧科学管理的要求,而且不利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因此,需要通过改革来加以解决。为了搞好固定资产折旧,我们认为,在改革中应该坚持下列几个原则。
一、按照固定资产实物磨损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折旧率。固定资产的实物磨损,是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使用情况不同,磨损情况也就不同。就其使用情况说来,一般可分为均衡使用和不均衡使用两大类,确定折旧率时,应当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凡是常年均衡使用或基本上均衡使用的固定资产,各年的实物磨损情况相近,可以采用平均使用年限折旧法,确定年折旧率,如房屋、建筑物和不受季节影响的动力、传导、加工和维修设备等。凡是不均衡使用的固定资产,各年的实物磨损情况不同,无法确定平均使用年限,应当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磨损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确定各自的折旧率,如运输设备(包括机车、汽车、轮船、畜力车)在各个单位行驶里程中,固定资产的实物磨损基本相同,应当采取行驶里程折旧法,确定单位行驶里程折旧率;建筑机械和大型专用设备,在各个工作台班(或小时)中,实物磨损基本相同,应当采用工作台班(或小时)折旧法,确定每个工作台班(小时)折旧率;冶炼设备(包括平炉、高炉、转炉、溶炉等),在各次开炉中实物磨损基本相同,应当采用炉龄折旧法,确定每炉折旧率,等等。凡是采用同一种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其设计耐用年限或总使用量(即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台班、总炉龄等)不相同的,都应当分别确定各自的折旧率,不能采取综合或者平均折旧率。
二、按照固定资产磨损部分的价值,等额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理由是补偿它的磨损部分价值,因此计提折旧的累计额就应当与固定资产磨损部分的价值相等。这样,在计提折旧时,就要坚持:(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减除预计的固定资产残值,这一部分残值,不需要补偿,故也不应计提折旧;(二)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在超龄服役继续使用期间,应当停止计提折旧;(三)由于技术落后等原因,需要对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时,可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补提未提足部分;(四)对不发生或者没有发生实物磨损的固定资产,如土地,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设备,都不应计提折旧;(五)由于不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实物磨损,包括盲目建设而形成的生产能力“过剩”被淘汰的设备,因保养、维护不善而发生的严重锈蚀和毁损而报废的设备,也不应计提折旧。
三、按照固定资产实物补偿的要求,专款专用折旧基金。固定资产折旧的专款专用是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保证。折旧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储存,按照批准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计划使用
此外,对于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问题,从实践来看,以利润归还贷款的办法,不但不符合折旧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而且弊端很多。首先,用利润归还贷款等于预支以后年度利润搞积累,无疑是提高积累比例,扩大建设规模。其次,贷款企业不承担经济责任,或者是不完全承担经济责任,其结果往往造成在申请贷款的同时,出现企业专用基金积压增加的现象,不利于资金的节约使用。再次,贷款银行对贷款不承担风险,不利于提高贷款的责任心和经济效果。因此,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应当与折旧基金一样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且用以后提取的折旧基金归还。但为了促使贷款企业、银行和财政部门都重视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对于全部贷款都用专用基金归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部分贷款用专用基金归还,部分贷款用贷款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的办法。
总之,正确地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正确地计算和提取各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正确地使用每笔折旧基金,就可以保证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需要,提高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