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最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出联合通知指出,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确定:供应烧用原油、重油的生产单位为烧油特别税的代收代交单位。现将代收代交税款单位向交纳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取税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代交单位在委托银行办理油款的托收时,应将烧油特别税与油款一并办理托收。
二、交纳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应交纳烧油特别税的转供单位),应当按照托收的款项及时承付,不得拒付烧油特别税款。
三、交纳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款项不足发生延期付款的,银行应按延期付款处理,并按延期付款金额全额(包括油款和烧油特别税的税款)计付赔偿金,随同承付的款项划给代收代交单位。
四、交纳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托收承付的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尚未承付的税金,即按税款滞纳处理。烧油特别税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滞纳金以“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科目入库。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自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