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逐步推行和不断完善,社队的管理方式、分配形式都发生了变化。这也给农村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一个急待解决的新课题,即如何适应农业生产责任制,使税收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基于这一思想认识,我们广济县财政局组织了三个调查组,于1981年9月,分头到山区、丘陵地区和平原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情况表明:由于农村从事工副业人员越来越多,农村经济越来越活跃,在贯彻税收政策中,有些界线难以划分,工作担子加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现行有关农村税收的规定,拟定出“农村工副业人员的工商税征收管理办法”初稿,并以此进行试点。经过一段实践,全县的税务干部对农村工副业的税收征管,逐渐地达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执行口径,统一定税标准,统一控管方法,统一征收办法。使征管工作逐渐走上轨道,发挥了税收促进生产的积极作用。
一、统一思想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政策放宽,经济活跃。有的同志认为在税收上少管点比较好,怕管得不好违反政策;有的认为工副业的税收是收钱不多,麻烦不少,工作量大,难于征管;还有的认为,工副业的税收收入比重不大,左右不了局势,不愿意管。总之,不少人只想抱“西瓜”,不愿捡“芝麻”,因而农村工副业和个体经济税收“跑、冒、滴、漏”的现象十分严重。我们认为不解决这些思想问题,征管工作就难以走上正轨。因此,我们在工副业征管比较好的大金财税所召开了现场会,介绍了大金税所克服畏难情绪,加强对个体户和工副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经验。现场会议以后,有的同志反映各级党政领导对税收工作越来越重视了,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了,只要我们按照政策办事,运用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税收工作一定会取得好的成效的。
二、统一执行口径。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社队管理工副业的方式趋于多样化,工副业的税收由谁负担,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就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起初,我们试图从工副业人员个人分配的多少,经营时间的长短,以及是否分有责任田等方面来确定,后来,通过调查研究,全县统一了执行口径。确定:大队对企业采取按行业包利润、收支统一、年终结算超利润部分比例分成或年终结算全奖全赔这两种方式的,税收由大队负担;大队对企业采取按行业包收入或包积累或对亏损行业实行定额补贴、收支不全部反映或不反映这三种方式的,税收由企业负担;工副业人员对大队、生产队凡是月收入全部或大部分(70%以上)上交,交钱或交物记工、上交纯收入参加农业分配这五种方式的,因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属于集体所有,税收就由队负担,并按照队办企业的征免税规定办理;对于工副业人员只向大队、生产队上交积累或收入自得这两种方式的,由于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归个人所得,因而税收应由个人负担。按照这样的标准进行划分,道理充分,界限清楚,易于掌握,执行口径一致。
三、统一定税标准。税收归谁负担的标准确定之后,集体或企业的税收可查帐征收。工副业人员的税收,由于其收入和支出无帐可查,就存在负担税收多少的问题。以往往往是纳税人肯交则收,不肯交则丢;软者多收,硬者少收;收无标准,口说为凭;甲地税重,乙地税轻。造成纳税人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营业范围之间的负担不平衡,因而税收干部与纳税人扯皮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我们召开专业会议,并请已经退休的,有丰富农村税收征管经验的老同志参加,出谋献策,对我县农村的三十二种不同行业,按照高、中、低三个级别逐行业地分析其收益额和毛利率,制订出了定税标准参照表,解决了税负不平衡的矛盾,纳税人乐于接受,税收干部便于征管,有利于工作开展。
四、统一控管方法。我们通过总结以往征管工作中的经验教训,针对不同行业分别采取以下六种办法进行控管:
1.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实行“定税证”控管。
2.对生产高税率产品的如神香、鞭炮、焚化品等实行“查验证”控管。
3.对砖瓦窑业实行“开窑许可证”控管。
4.对流动性大的运输业等实行“统一发票”和“定税证”双重控管。
5.对经营比较固定的饮食业、加工业等实行“定税证”控管。
6.对社员从事的应税项目和收入实行“集市”控管。
五、统一征收办法。采取科学的控管方法的目的是为了搞好征收,而个体经营的特点又是人多、面广、流动、分散,单靠财税所的八九个、十多个税务干部去管和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必须把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确定对由集体负担的税收、高税率产品的税收和当地的主要税源由税收干部直接征收。财务账目健全的按月查账征收,财务账目不健全的按月查实或定额征收。对税收由个人负担的,实行“定税到人(户),由队代扣”的办法,由财税所在每个大队聘请一位大队干部担任协税员,并举行一定的仪式授予县局统一印制签章的“聘请证”,具体负责代征税收工作。在征收手续上,采用县局印制的“征收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联七个印章:财税所、大队协税员、纳税人各一联,分别盖有财税所、大队管委会公章,税务专管员、大队协税员、小队长、会计员以及纳税人五枚私章。每月七日前协税员按“征收通知书”统一划清纳税人上月应纳的全部税款,专管员分别纳税户开票,并在协税员所留的一联通知书“分月实纳税款栏”签字盖章,协税员将税票交给个人,并在个人定税证上填写盖章。实践证明,这样的办法,手续严格,征收简便,税款足额,入库及时。枚川公社桥头大队今年二十一名个体工副业的税收,按照上述征收办法全部由协税员代收,税款八百七十一元八角六分。
至于聘请协税员,在我县是不难办到的。1981年五月五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一号《通告》之后,县人民政府就发布了三十七号文件,其中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大队代扣代收税款,委托单位应当积极承担。但鉴于农村实行了生产责任制,农村干部都有责任田,协税员代收税款必然耽误一些生产时间,因此,我们按照各大队代征税款的实际金额,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由于全县实行了“五统一”的农村工副业税收征管办法,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到1981年十二月底止,全县农村工副业人员10,165人,其中税收应由个人负担的3,415人,应定税金额总计144,455元,已定税3,106人,金额121,384元,定税面占91%,定税额占84%,比1980年同期定税面增加3.75倍,定税额增加3.15倍;入库税款112,936元,比1980年上升3.5倍。
适应农业生产责任制,加强工副业税收征管是个新课题,我们的答卷还很不全面,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交上一份令人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