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折旧基金的管理,1967年以前是采取高度集中的办法,由国家财政统收统支。以后进行过多次改革。1978年实行“五、五”分管办法,即50%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造;50%上交中央财政,由国家统一安排,调剂使用。1979年在此基础上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除企业继续留用50%外,上交财政的50%部分,中央财政集中30%(新建和国外引进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中央财政集中48%和54%,地方财政或中央主管部门集中32%和36%)。这个办法至今已执行了三年多,在执行中,一般都能及时地、足额地完成上交任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部门和地方,不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减免了应上交的折旧基金;有些部门和地方在计算新投产企业和引进项目的应上交折旧基金时,不按规定比例计算,而是统统按一般应集中的30%计算;有的企业没有经过正式批准手续,也不给财政部门打招呼,就把应上交的折旧基金自行留用了,而国家统一安排拨付的折旧基金仍然照拨,造成有的企业得了双份钱;另一方面又使有的该安排的技术措施改造项目,因缺少资金来源,不能及时安排。
为了有利于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国务院决定当前仍继续实行企业折旧基金由中央财政集中30%的办法。除经国务院专案批准的外,一切企业都要按有关上交折旧基金的规定,继续如期地、足额地上交中央财政。为了做好这一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折旧基金。在计算折旧基金应上交中央财政数额时,应该是企业折旧基金的全部提取数减掉几年来经财政部明确规定属于免交折旧基金的五种因素后,作为计算的基数,以此按30%的比例计算,即为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折旧基金数额,可减除的五种因素是:
(一)所有的县办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三)用银行贷款搞的更新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基金,按规定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的部分;
(四)为了照顾小三线军工厂的技术改造和转产民用产品费用的需要,从1982年起,将小军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五)国务院已批准免交折旧基金的企业,其折旧基金留给企业。
二、新投产企业应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应交的折旧基金。按现行规定,新建企业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折旧基金的20%留给企业,80%上交财政;从国外引进的建设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折旧基金的10%留给企业,90%上交财政。对上交财政的折旧基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中央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其中60%纳入中央预算,40%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上交地方财政或中央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因此,各地应认真查实新建投产项目,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保证如数上交应集中于中央财政的折旧基金。
三、严格折旧基金的管理制度。属于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折旧基金,不经财政部批准,不得留给企业。过去,有的地方和部门以“所提折旧基金返还给企业”的名义,核准企业留用应上交的折旧基金的做法,应当加以纠正;有的企业自行留用了应上交的折旧基金,造成年度财政决算时的扯皮现象,也应当予以制止。所谓“返还”,正确理解应该是由企业集中上交折旧基金以后,再根据年度更新改造计划项目的核准情况,由财政拨款给企业,专款专用。不能把“返还”简单地理解为留用,致使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没有及时上交,造成折旧基金管理上的一些混乱。因此,各地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事,以加强折旧基金的管理,提高折旧基金的使用效益。